不值得!佛山有“路怒族”开车出事被判刑,只因一时之气

南方+ 记者 2017-02-14 23:12

谈到“路怒族”,就不得不提不久前还红遍网络的广东东莞“路怒哥”。他去年驾车在中山市小榄镇违规变道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然而,竟然驾车掉头多次撞向对方车辆。该案后来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路怒”,指的是路途中司机情绪失控,出现侵略、对抗或愤怒行为,或者故意用不安全的方式来驾驶,对人对己都易造成安全威胁。而在佛山,也不乏“路怒族”,2月14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近几年来,佛山也发生过类似“路怒族”,司机因冲动“泄愤”而被判刑的例子,希望引起市民尤其广大车主的注意。

案例一:

闪大灯鸣笛赶超前车被殴打,肇事司机被判拘役五个月

去年5月4日23时许,李某正驾驶一台宝马车在佛山市顺德区一街道上行驶,车上还搭载着老乡“小兵”等二人(另案处理)。期间,李某被沈某驾车从后方闪大灯并鸣笛超越。而后当沈某驾车行驶至一红绿灯时,李某随即赶上,李某从车上拿了一根伸缩棍下车。他走到沈某的驾驶室旁边,对沈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未达轻微伤)。“小兵”等二人也下车,并持一把西瓜刀威吓沈某。

三人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向顺德法院提起了公诉。事后,李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沈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沈某的谅解。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李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沈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沈某的谅解,法院酌情对李某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例二:

驾车撞倒横穿马路,摩的司机并殴打对方获刑二年缓三年

 去年6月23日22时30分许,当卢某所搭载的小汽车途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时,撞倒正驾驶摩托车横过马路的李某。卢某下车与李某发生争执。过程中,卢某用拳头打了李某的头部,随后从车尾箱拿出一把开山刀,用刀背拍打李某的头盔,又用脚踢打李某的身体,致李某身体多处受伤。

 经法医检查鉴定,李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致其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锁骨骨折,损伤已达轻伤二级。随后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向顺德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卢某对李某作出了赔偿,并获得李某的谅解。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法院判决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三:

驾车变道超车受阻,挥锁打烂对方车辆被判刑

前年9月19日12时许,范某驾驶一小型面包车,行至佛山市一环桂城街道平胜大桥路段。期间,范某想变换车道却被黄某所驾驶的小轿车阻挡,致其急刹车。范某对此感到十分气愤,在车辆堵塞的情况下,范某从其车里拿出汽车方向盘防盗锁后,便下车将黄某车辆的全车玻璃打烂,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黄某被损坏的轿车的玻璃、防爆膜、喷漆费用等共价值5436元。范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范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后范某家属向黄某支付18000元赔偿款,双方达成和解。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向黄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南海法院判决范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司机应积极自我调节,不要“路怒” 

主审法官认为,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路怒族”大多为因车辆抢道、交通堵塞而产生不良情绪,进而未能合理控制,导致与他人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交通事故的一类人群。所以市民出行应遵守交规、文明驾驶,少制造一些引发“路怒”的“导火索”。

同时法官也提醒,对于因“路怒”而引发人身损害纠纷,超出交通事故损害范畴的,法院在查明起因后,通常会认定引发冲突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若情节严重的,过错方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在遇到路况不畅或其他引起不悦情绪的情况发生时,司机应尽可能保持平和心态,积极自我调节,不要“路怒”。即使行驶过程中遇到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也要理性处理,可采取报警、咨询保险公司或双方协商等措施及时解决问题。

【记者】唐梦

【通讯员】吕慧敏 杨健正

编辑 王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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