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鹤峰一家银行要求储户到公安机关开具“不是人为故意损毁人民币”的证明,派出所开出了一张带引号的“证明”对其“霸气”回应的事件引发网友热议。
文中,鹤峰县公安局容美派出所列出相应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那么,问题来了!
银行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先跟普法君看看相关法律法规!
1、残币兑换有规定。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按程度不同分两种情况: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以及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半额兑换。
2、残缺币兑换需要开具证明吗?
有网友指出,有些残缺币兑换确实需要开具证明。如下图:
但是,注意啦!这条规定来自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1955年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在《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并无此项规定,而是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同鹤峰容美派出所在“证明”中的说法一致。
普法君温馨提示
注意啦!为解决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的问题,公安部等12个部门于去年8月已联合出台意见:
自2016年9月1日起,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9类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14种情形都不再出具证明。
来源:综合自中国普法、人民日报、中国警察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