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取消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延至退休后5年的政策

汕头市政府应急办
2017-01-2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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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发布公告,从2017年3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规定。

2017年3月1日后,对2017年3月1日前,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送交易所备案已办理延长期的公积金贷款件,仍可按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规定执行。

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已达到88%

据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文件精神,鉴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已达到88%,已超过文件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城市,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规定,经研究,从2017年3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规定。申请人贷款偿还期限按其法定退休年龄核定。

中心城区取消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制度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1月9日,发布《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心城区取消存量房交易分户计税价格评估有关问题的通告》。

从2017年1月1日起,中心城区取消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制度,申请人在签订购房交易备案合同一年内,以所购买的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产现值,按房产交易时点税务机关确认的该房产基准房价与交易双方申报交易房价孰低者确认。

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交易备案合同超过一年未办贷的,须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房产评估,其房产现值按重新评估价值与原购房纳税房价孰低者确认。该通知下发之前已经交易备案的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件,仍可按原规定办理。

(来源:汕头橄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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