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买到违禁品 上海一消费者状告两公司欺诈

解放日报 2017-01-20 09:09

近日,上海的樊先生因在京东商城购得违禁物品,与销售商及京东公司进行了一场诉讼。虽然京东并未败诉,但法院还是发出司法建议:京东应及时筛查、监控商品信息。

事后两款涉事产品下架

2015年8月15日,樊先生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开设的京东商城“锦唐窑官方旗舰店”购得印有国家领导人图像的“16寸挂盘”4个和国家领导人夫妻图像的“16寸挂盘”4个,共计花费人民币2585元,发票由醴陵锦唐窑陶瓷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醴陵公司)开具。

然而,早在2007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已颁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明令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和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以及任何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表现形式……”

虽然事后樊先生购买的上述两款产品已下架,“京东商城”网站也已公示“锦唐窑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名称及地址。但樊先生认为,醴陵公司销售违禁品构成欺诈,而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的管理者,未尽到监管义务,遂将两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醴陵公司、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退还其购物款2585元,并赔偿其7755元。

京东辩称已尽相应义务

一审期间,醴陵公司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醴陵公司退还原告樊先生货款2585元,并驳回樊先生其余诉求。樊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其要求连带赔偿的诉请。

京东公司辩称,他们销售的产品分自营和平台商家两种,该商品是平台商家自营,京东只是提供平台,已承担告知消费者商家真实名称、地址等信息的义务;本次交易实际交付商品与买卖合同中商品名称一致,不存在欺诈。

上海一中法院认为,樊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系争商品时,应当尽到相应的谨慎义务。其完全可以注意到涉案产品上有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却仍进行下单购买。醴陵公司向樊先生交付的亦为网页中所展示的产品,并无证据表明其存在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以及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樊先生作出错误决定的意思。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在纠纷产生后也及时对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履行了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义务。据此,法院维持原判。

案后,法院就上述情况向京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商品上架前的事先审查,建立健全商品信息检查监控制度,得到京东公司的积极回复。京东表示将制定改进举措,进一步完善管理。(记者 陈琼珂)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 马华
点击展开全文
评论
发送
最新评论

    创造更多价值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