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非公经济】买家收货后不付货款 法院判决买家支付价款及违约金

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01-1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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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工作四类。

涉及内容

⇨严惩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犯罪,净化市场环境;

⇨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正当竞争;破产重组让危困企业 “重生”;

⇨依法惩处商标侵权,保护民营知名品牌优势市场地位;

⇨依法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先予执行化解群体纠纷,助力困难民企走出困境;

⇨依法审理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依法履职,保护非公企业生产经营权;

⇨和谐、稳妥执行,维护市场交易及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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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诚信守约案例七

收货后拒付价款 多次催收未果

2014年4月16日,原告乐昌市雅翔木制品厂是一家民营企业,被告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公司是国有企业。双方签订了《模板购销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向木制品厂购买木制品模板,邹某辉作为采购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同年11月4日,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进行对账,货款总额为386100元。同年11月27日,被告邹某辉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但被告建筑公司没有履行还款计划。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386100元及其利息。

被告清偿原告货款及违约金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建筑公司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不及时支付价款,违反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双方约定的“千分之二付滞纳金”实际上是违约金,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利息损失,约定的违约金已经超过造成损失的30%,因此予以调整。故判决:被告建筑公司清偿原告货款386100元及违约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虽然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但法院在审判中严格遵循平等保护原则,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权衡,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有效地维护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采写:范    贞    陈明蔚

编辑:李    婧

插图:网    络

统筹:曾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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