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害了!警察蜀黍如何处理家庭暴力,公安部出规范了!
在实际当中,男人也会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我们应该平等看待在家庭暴力问题中的性别角色。
文◈UIC董嘉杰
近日媒体报导,浙江慈溪的陈先生在诉讼离婚期间,因不堪妻子骚扰,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要求法院禁止妻子“靠近自己和家人”!
在经过严格的审查后,也正式发出了该院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第一例因家暴而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是,拿到保护令的,会是一个男士。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国家层面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审议通过,明确了本法的作用人员: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既然是家庭成员,就表示不分性别。也正因如此,才会有上文的故事。
据媒体报导,陈先生称与妻子的婚后生活并不愉快,妻子总认为自己全对,别人全错,只要别人道歉,自己从不道歉。后来,陈先生到法院请诉离婚。但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离婚诉请。
陈先生依旧觉得情已逝,选择了分居。其妻多次到他工作场所吵闹,屡屡动手打人,陈先生每次都会选择报警处理,并且拍下视频记录。今年元旦过后,陈先生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制止家庭暴力,除了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有三项措施:一是强制报告,二是告诫书,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发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有效,内容是——禁止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禁止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被可能施暴者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特定场所。
值得学习的地方
① 家庭暴力不分性别,在实际当中,男人也会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我们应该平等看待在家庭暴力问题中的性别角色。
② 陈先生在遭遇家庭暴力问题的过程中,所作的决定,绝对堪称教科书一般。一是在遭遇暴力时果断报警处理,让警察来充当最有力的人证;二是拍下视频,把视频和警察的文书文件来充当物证;三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法理上为自己以及家人寻找保护的基础。
选择合理合法的手段和国家强有力部门来保护自己,而非暴力回应,是陈先生最值得点出的地方,也是所有家暴受害人都应该学习的地方。尤其是有李阳虐妻这样的家暴案件在前,毕竟世俗定义下“战力更高”的一方,陈先生作为家暴受害人,能够做到如此理智地回应,确实难得。
值得反思的地方
《反家暴法》的出台,固然能够给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更多保护,然而,在实际操作当中,依然遭遇到不少尴尬的地方。
在人身保护令制度下,法院会联动公安局、民政局、妇联一起行动。然而,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是男性的话,妇联的角色就会相对尴尬。因为妇联固然是保护妇女的组织,那么,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是男性的话,妇联要出来保护吗?如果保护,受害人又不是妇女,在名义上是否有点儿出师无名的意味?如果不保护,在编制上或者组织上,是否又会造成两性权益权利上的不平等?如果男子接受妇联的保护的话,在舆论上是否又会令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情,起之不知所以,顾一往而深;爱,愿为之倾所有,而确信不被之反伤。婚姻之为物,固然是爱的结合。也正因如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确实会遭受难以承受的伤,受害人们更应该学会如何理智面对,合法理智地采取手段,才能更好地反击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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