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203伪造货币案”宣判,主犯获刑14年罚金100万

南方+ 2017-01-14 11:21

假币,不管是对于普通老百姓还是商家来说,都是深恶痛绝的。这用假币的人虽然可恶,但制假币的人则更是可恨!去年2月3日下午,梅州警方就在大埔县枫朗镇溪背坪村的一山场内,捣毁了一处伪造人民币的窝点,并现场查扣半成品人民币近1.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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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伪造货币案”告破后,共有7名制假人员被公诉机关以涉嫌伪造货币罪(未遂)告上法庭。 

记者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林某滨,是制假币的带班师傅。被捕前的15天,他应朋友王某高的邀请,专程从潮州市饶平县来到大埔县参加一项秘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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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滨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说到:“在大埔县枫朗镇一个山场里面的制假币点,我负责印刷假币工作中的调墨和开印刷机。”

根据林某滨的供述,王某高是老板,负责与当地山场老板衔接。而底下的工人们,则分工负责完成印刷假币的晒版、调色、印刷等工序。受到利益的驱使,工人们就直接住在制假币点印刷机旁边,实行“两班倒制”,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印刷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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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滨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到:“按假币成品100元计算,我们得2.5元,印越多成品我们工资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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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制假币窝点于2016年1月29日正式投入生产。2月3日下午3点,梅州警方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后迅速出警,将这个制假窝点捣毁! 现场查扣面额100元的半成品人民币1388790张。

经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第000002号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单位鉴定,侦查机关在广东省大埔县枫朗镇溪背坪村山场扣押的1,388,790张(每张面额100元)人民币,系伪造的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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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林某滨、林某庭、林某谋、黄某状、黄某兵、刘某西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仿造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手段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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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之外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高犯伪造货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二、被告人林某滨犯伪造货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万元。

三、被告人林某庭、林某谋、黄某状、黄某兵、刘某西犯伪造货币罪(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来源】梅州日报

编辑 马吉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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