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丈夫执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西江日报 2017-01-13 17:22

案情: 原告(丈夫)、被告(妻子)1992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现年20岁)。双方婚后没有经济能力购置房屋,一直在原告父亲家中居住。原告称,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不能沟通导致双方感情淡薄,家庭成员关系紧张,2012年开始分居,期间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无果。原告曾于2013年6月14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作为原、被告的女儿小岑在庭上说了这么一番话:“父亲岑某说与母亲梁某感情破裂,我不认同。因为父母已经共同生活了20多年,从来没有听过父亲与母亲没有感情,最近两年因为母亲身体不好需看病和自己上学开销很大,父亲开始嫌弃母亲,作为女儿觉得在这种情况下父亲应该承担起照顾其母亲的责任,不可以用离婚来逃避责任,作为家庭的一份子,自己为了母亲已放弃了上大学的机会,希望父亲无论生活多艰难,大家一起承担,而不是选择逃避”。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2013年8月12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六个月后,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梁某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认为是因为自己身体不好,需要筹钱医病,原告怕被拖累,想遗弃自己,才提出离婚。此外,被告是靠做早餐生意维持生活的,每天早上3时起床工作导致身体情况比较差,女儿也因为经济原因,放弃了上学的机会出来工作。再者,原告嫌弃被告生个女儿,原告才向被告提出离婚的,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法院审理查明,梁某于2012年4月因患有右下肢静脉栓塞、右下肢大隐静脉曲张并静脉炎、右膝骨关节炎而住院。2013年7月,梁某又因患突发性结节性甲状腺肿住院并进行过手术治疗。现梁某再因患甲状舌骨囊肿,医生建议其进行手术治疗。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岑某与被告梁某结婚至今已有20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梁某正处于康复性治疗期间,岑某应积极帮助和关心梁某某治疗,梁某既要承受身体的伤痛,又要承担精神的打击和压力,在这个特殊的时候,作为丈夫的岑某有责任,也有能力承担这一切。岑某应珍惜双方以往的夫妻感情,履行夫妻间应尽的扶助义务,生活上多照顾梁某,精神上加以慰藉,争取梁某早日康复,而不应采取离婚的消极方式处理夫妻关系。

综合岑某两次诉讼要求离婚的情况、提出的证据,难以认定其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中夫妻双方均到了不惑之年,一方患重病,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作为该类型案件,不能单纯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考虑,更应从责任方面来考虑。在本案中,原告既不想照顾患病的妻子,又不想对妻子今后的生活、居住等给予帮助,只强调夫妻感情已破裂。如果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将会助长这种变相遗弃配偶的不道德行为,不利于家庭、社会稳定。因此,法院两次审理此案均判决不予离婚,通过判决否定“大难临头各自飞”这种不道德、不正确的价值判断,从另一个角度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记者】肖桂芳

【通讯员】刘成 

编辑 刘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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