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内差旅业务指引
业务描述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政策依据
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2. 《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6〕14号)
3. 《中山大学差旅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大财务〔2016〕22号)
4. 《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
5. 《中山大学公务卡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14〕38号)
附件要求
1.《中山大学网上报销确认单》或《中山大学外地差旅费报销表》。
2. 会议通知、培训通知或者邀请函(如有可附上)。
3. 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如出差行程不连贯的,须提供中山大学财务报销书面情况说明或有效证明材料,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
4. 住宿费发票,如无住宿费发票,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或有效证明材料,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
5. 其他发票(往返机场等交通发票、保险费发票、会务费发票、退票费等)。
6. 机票及其它金额超过1000元支出的支付记录,如在网报单中已勾选相关公务卡消费记录,则无需提供纸质支付记录。
规定与要求
1. 出差审批手续
(1) 非项目负责人出差:采用网上报销方式的,项目负责人在《中山大学网上报销确认单》上签字审批;采用面报方式的,项目负责人在《中山大学差旅费报销表》上签字审批。
(2) 项目负责人出差:使用科研经费或专项经费开支的,须有另一名项目组成员或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作为证明人签字证明;使用学校预算经费或部门业务经费开支的(不包括学院),须由单位正职负责人审批,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为正职的,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 城市间交通费
(1)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并凭票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 专业技术岗二级以上人员在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时,可选择第一类人员交通工具标准。
(3) 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且专业技术岗四级以上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单程飞行时间超过两小时,当天往返且使用科研经费报销的,可选择飞机公务舱。
(4) 因健康原因或因其他突发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可按照上一级别标准乘坐交通工具,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有效证明材料。
(5) 对于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6) 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或乘坐动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乘坐普通软卧,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7) 出差人员应当登录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原则上不能委托旅行社购买机票。
(8) 购票人如果在公务机票销售渠道以外的其他机构(如:电商平台)查询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票价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购票人可以购买,但购票人购票时应当保留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官网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价格截图等材料,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3.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1) 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2)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3) 同一行程、不同城市的住宿费标准额度不能调剂使用。
(4)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照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规定标准(见《中山大学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包干使用。
(5)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4.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用可凭票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注:上述规定与要求为要点介绍,详见《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6〕14号),《中山大学差旅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大财务〔2016〕22号)。
因公出国(境)差旅业务指引
业务描述
校内教职工、学生赴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收集学术资料或调研等所发生费用的差旅费。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工作交流。
政策依据
1.《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意见》(教外厅[2015]1号)
3.《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
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
5.《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
6.《中山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4]41号)
7.《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文)
8.《中山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规定》(中大党发〔2016〕30号)
9.《中山大学科研因公临时出国(境)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6〕24号)
附件要求
1.《中山大学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中山大学研究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中山大学本科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
2.《中山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前往台湾地区的,提交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赴台批件》。
3.因公护照或港澳台出入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需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加盖“已归还证照”或“无需归还证照”章。
4.国内航空公司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国外航空公司的INVOICE、RECEIPT、E-TICKET,登机牌原件。
5.住宿费、会务费、签证费等其他票据。
6.支付机票款、住宿费等的POS机刷卡小票或银行支付记录(网银截图、信用卡对账单、银行或邮局汇款单等)。
规定与要求
1. 学校教职员工凡公费出国(境)的,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持因私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不得报销。
2. 出差人员应在《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详细列明出国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等,如有更改需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核算中心严格按照已报批的内容办理报销,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3. 《中山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中,“需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
(2) 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出访国内城市间往来的,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
(3)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入住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超出费用标准的;
(4)对外原则上不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
(5)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符合标准,事先报批。
4. 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币种、原币金额、航班舱位、住宿地点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5. 如以易消退笔墨打印的账单或发票(例如:传真纸、购物电脑打印小票等),须在票面以中文注明内容、金额、币种等,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 住宿费按各晚分别对照所在城市标准核定,不同城市的住宿标准不能打通使用。
7. 住宿票据须扣除住宿费用中包含的电话费、网络费、餐费。
8. 市内交通费已包含在公杂费内包干发放,不再凭票报销。
9.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各类经费均不报销与自驾车有关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等费用。因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租车的,应当事先报批,票据合规。在目的地租车的,视同市内交通费,可选择据实报销,不再计发公杂费;按批准的路线在城市间往返租车的,凭票实报。
10. 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达国国境之日计算。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和其他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公杂费。
11.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保险费用等凭票实报。
12. 如以银行汇款或邮局汇款支付注册费、会议费、版面费等的,相关手续费可以凭银行单据(银行柜台提供的业务凭证、网银汇款的电子回单或银行对账单等),与注册费、会议费、版面费的票据一同报销。
13. 国外差旅费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
14. 2万以上的出国(境)借款,需填写外汇开支预算表。借款人可登录网报系统“我的报销——借款业务——差旅费——其他出国(境)费用”填报,自行下载填写《临时出国(境)人员外汇开支预算表》。其中,机票借款必须对公支付。
15. 国外差旅费交通工具乘坐标准如下表所示:
(1)省部级人员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院士、在岗二级职员。
(2)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在岗三级、四级职员,正高级职称(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及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 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的规定,仅限于使用个人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且符合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出国开支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的。
(4)其他人员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上表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表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16.科研因公出国(境)旅费关于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如下:
(1)连续飞行时间超过6小时且费用开支在预算范围内的,符合第二类标准的出访人员可以选择第一类标准人员交通工具标准。
(2)因健康原因或其他突发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可以按照上一级别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3)出国(境)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并凭票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7.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标准参照《中山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4]41号)。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1)科研因公出访时间在15天以内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包干标准全额计发;出访时间超过15天,从第16天开始不再计发伙食费和公杂费包干补助。
(2)因公出国(境)进行科研合作,若外方已在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中注明所付酬劳用于出访人员的住宿、伙食等费用,则外方所提供的酬劳超过按规定标准和天数计算的住宿、伙食费和公杂费的,学校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包干补助;不足差额据实补足。
18.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凭会议举办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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