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警方侦破一“发短信冒充领导”电信诈骗团
先后谎称自己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监察局领导、中央巡视组巡视广东小组成员、副军级大领导等身份,五旬男子杨某以帮人找工作、办理军用车牌为名义,又以自己需要钱购房和组建电视台等各种理由,骗取两名被害人百余万元钱款。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朝阳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2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检方指控男子冒充领导诈骗
据朝阳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至2014年初,五旬男子杨某以帮助被害人金某的亲属办理工作为名,骗取其35万元。
2013年3月至11月间,杨某又冒充中共中央办公厅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邹某办理土地纠纷、上军用车牌、单位分房首付还差房款、虚构组建“海岸卫视电视台”需要租房支付租金等各种理由,骗得被害人邹某在其家中、朝阳区某饭店、广州等地分五次向其银行账户内打款121万元。
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赃款已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供述被告人现场不认罪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庭审时,杨某拒不认罪,其辩称没有骗金某,也没有骗邹某。其辩护人建议法庭宣告杨某诈骗罪名不成立。
据杨某交代,他给金某的情人找工作时一分钱都没收,金某想跟他合作吉林史的编辑工作和节油器项目,从2009年开始租他的房子,直到2012年才给房租,收到15万元汇款之后都用于还账了,还有5万元是他向金某借的。
杨某辩解道,为邹某办土地的事儿并没有收钱,8万块钱是向邹某借的,他没跟邹某说过办军牌,15万块钱也是他向邹某借的,还有6万块钱是邹某的儿子在他那儿吃住、打官司的费用。杨某说,他欠别人的钱,用邹某的汇款汇给他欠账的人。
证人证言被抓时才发现被骗的不止一人
据被害人金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他前妻的姐姐想去中国移动大庆分公司工作,他找到朋友吴某帮忙,2011年4月左右,吴某介绍认识了杨某,杨某自称国务院对外合作办公室副主任,答应帮忙并要求支付其好处费30万元。
其间他先后向杨某支付了30万元左右,杨某以领导要调整、带人面试为由,迟迟办不下来。
在金某的催促下,杨某推荐他去河北正定的中国电网公司工作,被他拒绝。
金某向杨某说,如果办不了就退款,而后杨某却告诉他有希望了但还要5万元打点。此后他将钱汇过去之后催促,杨某最终承认他办不了并同意退款,但却迟迟未退。
金某说,他和杨某没有生意上的往来,2012年3月时杨某说他有一间办公室出租,但他认为这是杨某在向其要钱,之后他给了杨某5万块钱的租金,但这间办公室他从来没有用过。
杨某在跟他交往的过程中,一会儿说是发改委副主任,一会儿说是海外同胞史编辑委员会负责人,一会儿又说是中央巡视组的,负责巡视广东省的工作。
据被害人邹某陈述,杨某在与其交往的过程中先后说自己是监察局局长,副部级,还说自己有军人身份,是副军级,还是领导人的秘书。
之后他以回家为母亲奔丧、中央在清理军牌、编辑部需要用钱周转为由,先后骗走她数十万元的钱款,并承诺自己可以当副台长,后来她有些怀疑杨某,直到杨某被抓,她才发现不止自己一个人,还有其他人也被杨某骗了。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其12年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而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诈骗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2万元,在案的假军官证、假记者证依法予以没收,并责令杨某退赔违法所得钱款,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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