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相当,离婚夫妻争养儿子 法院判决:双方轮流抚养

江门日报 2017-01-12 11:04

离婚夫妻为争夺抚养权对簿公堂,双方抚养条件相当,那么谁该获得孩子抚养权呢?近日,蓬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的案件,最终判决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

就读问题起争执都说对方养不好

大业(化名)与红棉(化名)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业随父生活,由大业抚养。但离婚后,小业与父母双方都保持着密切生活联系,如幼儿园接送、开家长会、亲子教育、兴趣学习班都有母亲红棉的身影。父亲则负责小业的起居生活,假期陪同小业运动、旅游。法院据此认定,离婚后,小业实际是由双方共同抚养的。而本案矛盾的爆发点则是即将升小学的小业的就读问题,红棉认为到港接受教育更利于成长,而大业则认为孩子还小,应该在本地读书。双方僵持不下,矛盾升级,后红棉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红棉诉称前夫拖欠巨额债务,至今无力偿还,而自己有稳定工作收入和住所,更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据此请求变更抚养权。大业则辩称,自己经营着家族生意,近期虽然有经济纠纷,但很快会解决。此外,自己为儿子购了买多份大额分红型保险单,有足够能力为儿子提供优良的生活环境。相反,前妻已再婚再育,又要上班工作,很难同时照顾好两个小孩。

上学期间跟父亲寒暑假期跟母亲

关于小业抚养权是否需要变更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应该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小业近几年一直有父母双方共同抚养,父母双方均为孩子成长提供了优质的生活、教育、医疗、保险等成长条件。小业年纪尚幼,如由父母轮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兼顾得到父爱和母爱,有利于健全孩子性格,降低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原被告双方经济条件、生活基础相当,双方住所均在江门市区,相隔不远,实行轮流抚养具有可行性。综上判决:小业在上学期间由父亲大业抚养,寒暑假期由母亲红棉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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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确定抚养权的基本法定原则,具体执行以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一般以双方的健康、受教育程度、家庭背景、经济基础、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意愿为综合考虑因素。

编辑 潘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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