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男子醉酒坠亡 三同事判赔逾30万

南方+ 记者 2017-01-11 09:00

23岁的林先生到深圳一家装饰设计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在和同事聚餐醉酒后坠楼而亡。事发后,其家属将该公司和三名一起聚餐的同事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元。近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三名同事须赔偿刘先生家属30.39万余元。

据南山区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4月30日,当时23岁的林先生入职于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装修公司)。同年5月4日上午,林先生开始在装饰公司上班。当晚下班后,公司老总贺某以及同事方某、刘某为欢迎林先生入职,邀请他一起到楼下餐厅吃饭。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四瓶啤酒,一直吃到晚上10点多。

饭局散后,贺某、方某、刘某还带林先生和认识的餐厅服务员温某,一起到附近的酒吧叫了两瓶洋酒喝。他们一直喝到次日凌晨1点左右,林先生已经表现出醉酒状态。

五人从酒吧出来,贺某直接打车回家,其余四人一起走回装饰公司所在的亿利达大厦。当时,林先生醉酒状态已经很明显,走路需要人搀扶。

到大厦楼下后,方某在楼下等代驾,刘某和温某一起送林先生乘坐电梯到了公司。刘某把林先生送到了公司休息室后,和温某一起离开。

没想到几分钟之后,林先生从大厦窗户坠落。刘某和方某赶紧拨打120,将林先生送至南山区人民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林先生的死亡属于非刑事死亡。

事发后,林先生的父母将装饰公司及当天聚餐的贺某、方某、刘某一起告上法庭,向其索赔逾百万元。南山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贺某、方某、刘某赔偿林先生父母各项损失30.3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林先生父母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其认为,林先生醉酒后被安排在公司茶水间临时休息。但茶水间窗户下放置了一个沙发,导致窗户距离地面的净高度明显低于0.8米,且无必要的防护措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是导致林先生坠楼的重要原因,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贺某、方某、刘某邀请吃饭时已经饮酒过量的林先生去酒吧继续饮酒,在林先生醉酒后又将其单独留在茶水间休息,没有尽到应尽的陪护义务和对员工的照顾义务,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外出喝酒的行为并非公司安排的集体活动,亦非公务应酬,与林先生的职务无关,其公司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贺某等三人在林先生醉酒后对其有适当的照顾义务,但同时林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对酒精的耐受程度,并对自身在酒后的人身安危负最主要的责任,一审判决酌定三人对林先生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该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文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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