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
我市污水处理费
征收标准的公告
各位市民、各用水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精神,为确保我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正常运行,经组织成本调查和召开听证会,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作如下调整
1.市城区(包含罗城、素龙、双东、附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作如下调整。居民用户由现行的0.70元/m³ 调整为0.95元/m³ ,非居民用户统一调整为1.40元/m³ (其中:工业用户由0.80元/m³ 调整为1.40元/m³ ,商业及其他用户由0.90元/m³ 调整为1.40元/m³ )。
2. 各镇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作如下调整。居民用户由现行的0.70元/m³ 调整为0.85元/m³ ,非居民用户统一调整为1.20元/m³ (其中:工业用户由0.80元/m³ 调整为1.20元/m³ ,商业及其他用户由0.90元/m³ 3调整为1.20元/m³ )。
3.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排水量计算,排水量按用水量90%折算;对产品以水为原料和生产过程中蒸发量大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按实际排水量计算。
二、征收范围对象、征收办法和实施时间
1.征收范围和对象。征收范围和对象是我市城区(含罗城、素龙、双东、附城)规划区的用水户和建成污水处理厂的镇规划区的用水户。
2.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规定和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文第二、四点的规定,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单位,按照对应的用水分类征收污水处理费。
3.征收办法。我市城区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城乡建设局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各镇街的污水处理费由镇街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4.实施时间。本次调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对象和征收办法从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请各位市民周知。
罗定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月6日
编辑 |KK仔
图文来源:综合今日罗定
编辑整理:罗定广电新媒体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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