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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年到来,在刚过去的2016年,中山公积金重新推出了“公积金贷款提取首付款”的提取方式,以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提取需求,政策虽好,但是很多人还不清楚具体操作,看下面详细大解析~
壹
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的首付款提取
自2016年9月18日起,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增加“公积金贷款可提取首付款”提取政策。政策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中山市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可申请首付款的提取。
那么,问题来了:现在已经是2017年,这政策截止时间是16年12月31日,我还能提取吗?
只要公积金贷款的受理时间是2016年12月31日前,可在正常还款日期后到这一笔贷款结清日计起的3年之内申请提取一次首付款。也就是说,提取时间是上述的这一大段时间,而不是规定中的“受理时间”,大家就可以放心提取啦。
注:受理时间以贷款合同编号所示日期为准,例:DK2016-11-12013,可通过个人网厅查询;如贷款审批期间曾经回退重新申请的,编号将发生改变,并以最终成功放款的贷款合同编号为准。
贰
商业贷款的首付款提取
商贷提取首期款分为两种情况:
1)贷款放款日(以借款凭证放款日期为准)为2012年8月1日(含)后,如在2015年9月28日前已提取过一次首期款的,可提取两次首付款。最迟可在该笔贷款结清之日起三年内取最后一次,两次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2)如在2015年9月28日前未提取过首期的,可在该笔贷款结清之日起三年内提取一次首付款,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叁
办理提取所需资料
符合条件的上述贷款如未办理过提取,请根据《提取业务指南》提供相关提取资料到中心前台申请提取,职工可在首次办理提取时一次性提取一次首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前已付购房款;业务指南可在本公众号--【特色服务】--【提取】--【非销户类提取】--【申请住房贷款购房】查询哦!
如贷款已结清,在结清之日起三年内可提取一次首付款;或已办理过提取但未提取过首付款,凭以下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前台进行申请:
1)提取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结婚证(只适用于借款人配偶提取);
4)首期购房发票或盖有开发商财务章的首期收据(二手房须提供转让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