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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因收购他人盗窃的手机,日前,浈江区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今年5月上旬,陈某在明知张某、李某(两人已判刑)出售的手机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仍分多次以人民币200-22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了两人的多款手机。经鉴定,该批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6000余元。
浈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手机已全部发还被害人,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