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委印发《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为广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办法》紧紧围绕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程序、附则四部分,新增或细化了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适用范围和对象、责任种类等内容。
第二章“问责情形”,主要是实体性规定,明确问责的一般情形、加重从重情形、减轻从轻情形、免责情形、问责时效等内容。
第三章“问责方式和程序”,主要是程序性规定,明确问责的方式、启动程序、调查程序、简易程序、决定程序、救济程序以及成果运用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其中一条是名词解释条款,解释“两个尊重”和“三个区分”。
《办法》结合广东实际对《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逐条进行细化。
对党的领导弱化条款,从执行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五大建设以及处置重大问题三个方面进行细化;对党的建设条款,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进行细化;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条款,从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三个方面进行细化;对维护党的纪律条款,从六大纪律进行细化,重点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条款,从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履行责任三个方面进行细化。
《办法》突出广东实践成果,参照我省开展责任追究的经验,明确问责的启动、核查、决定以及成果运用等一般性程序,并进一步明确问责中不同机关和部门的权限及分工;增设了简易程序条款,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事实清楚、情节较轻,适用通报、诫勉的,可以不进行调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增设了听取被问责人意见、申诉救济等程序,保障被问责人权益;参照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按照“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新增了从重、加重情形和从轻、减轻情形以及免责情形;创设问责决定书,以规范问责工作,方便归档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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