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前沿】广东省纪委就制定《办法》主要情况答记者问

南粤清风
2017-01-04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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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委印发了《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为广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夯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为帮助广大党员和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理解《办法》,广东省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制定《办法》主要情况答记者问。

省委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是怎样制定的?

今年7月8日,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更好落实。

因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据此,省委常委会决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办法》。

广东历届省委高度重视党的问责工作。自1998年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来,广东以责任清单推动明责,以责任追究推动履责,党的问责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2014年以来,全省共追究领导干部责任1929人,给予纪律处分993人。

中央颁布《条例》后,广东省委立即传达学习,并要求省纪委起草我省实施办法。

根据省委的部署,省纪委先后两次召开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广泛征求各地级以上市纪委和省纪委各派驻(出)机构、省委巡视机构意见。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同志多次召集起草组专题研究,听取汇报并给予指导。起草组充分吸纳了有关方面意见,参考兄弟省的做法,形成初稿。

初稿形成后,先后两次报请中央纪委征求意见,并征求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省直有关单位意见。

最后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2月18日由省委办公厅正式印发。

起草《办法》的主要考虑和总体思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总结广东管党治党实践经验,制定《办法》,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部署,是营造广东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的客观需要。

基于这些考虑,我们决定以党章和《条例》为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参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行政问责以及纪律审查工作程序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

在起草文件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条例》精神,对于《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的,坚守其内涵和外延,不变通、不打折扣;坚持《条例》的总体框架,虽然分章节,但每一章分别与《条例》相关条款相对应,先为实体性规定,后为程序性规定,最后为附则;坚持《条例》的语言风格,传承纪言纪语,充分彰显党内法规特色。

与此同时,着力突出操作性,结合广东实际和责任追究实践经验,能细化的尽量细化,能明确的尽量明确,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以便于正确理解和执行。

《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4章26条,与《条例》相比,《办法》新增或细化了14条内容,另有6条结合我省实际作了部分调整。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适用范围和对象、责任种类等内容。

第二章“问责情形”,共10条,主要是实体性规定,明确问责的一般情形、从重或者加重情形、减轻或者从轻情形、免责情形、问责时效等内容。

第三章“问责方式和程序”,共7条,主要是程序性规定,明确问责的方式、启动程序、调查程序、简易程序、决定程序、救济程序以及成果运用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共4条,其中第23条是名词解释条款,解释“两个尊重”和“三个区分”。

《办法》有什么特点,

是怎么考虑和设计的?

《办法》主要有3个特点。

一是细化问责情形。

《办法》重点结合广东实际对《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逐条进行细化。

对党的领导弱化条款,从执行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五大建设以及处置重大问题3个方面进行细化;对党的建设条款,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进行细化;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条款,从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3个方面进行细化;对维护党的纪律条款,从六大纪律进行细化,重点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条款,从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履行责任3个方面进行细化。

二是完善问责程序。

《办法》进一步明确问责的启动、核查、决定以及成果运用等一般性程序,进一步明确问责中不同机关和部门的权限及分工;增设了简易程序条款,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事实清楚、情节较轻,适用通报、诫勉的,可以不进行调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增设了听取被问责人意见、申诉救济等程序,保障被问责人权益。

三是突出广东实践经验。

参照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按照“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新增了从重、加重情形和从轻、减轻情形以及免责情形;创设问责决定书,以规范问责工作,方便归档和统计。

关于新增的从重、加重情形和从轻、减轻情形以及免责情形,能否具体介绍一下?

《办法》中的从重、加重情形和从轻、减轻情形,主要是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并结合我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以及执纪审查的实践经验制定的。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5种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

一是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掩盖、袒护的,强调问责对象主动作为,采取了掩盖、袒护的措施;

二是对上级党组织明确指出的违规违纪问题拒不整改或者问责的,问责对象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或决定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应予严处;

三是干扰、阻碍责任追究或者对抗组织审查的,问责对象采取主动作为,干扰、阻碍甚至对抗组织审查也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应予严处;

四是被问责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问责的,这里要把握住“同一任期”和“类似问题”两个关键;

五是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是兜底条款。

第十三条规定了4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

一是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的,强调问责对象对党忠诚,及时如实报告问题。

二是在问责调查前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强调问责对象在启动问责调查前,已主动作为并取得实际成效。

三是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注重问责对象的态度和认识。

四是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是兜底条款。

第十四条是免责条款,主要依据“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制定,目的是建立容错机制,维护和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办法》颁布实施后

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的制度执行不力,就会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

省委已对我省学习贯彻《条例》《办法》作出总体部署,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切实强化责任担当,着力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要抓好《条例》和《办法》的宣传教育。

各级党组织要将学习《条例》和《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学习贯彻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相结合,及时作出具体安排。

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部门要通过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解读,各级党校要把《条例》和《办法》列入教学内容,确保广大党员干部熟悉掌握各项规定,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责任。

二要切实把《办法》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以上率下,较真碰硬;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失责不问、问责不当,或对问责决定不落实的要及时督促纠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要发挥好问责的震慑作用。

要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等原则,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该打的板子狠狠地打,不能让问责利剑生锈,出现“破窗效应”。

同时,要始终牢记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目的是通过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

要坚持实事求是,“三个区分”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办法》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并紧密联系广东具体实际,第一次将“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各级党组织要在问责工作中落实这一原则,以维护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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