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违规组织、参加校友会行为的党纪责任

南粤清风
2017-01-04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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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党员,A市某央企国有独资石油公司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总经理。

2016年春节期间,在A市与30多名校友聚会,大吃大喝。借聚会之名,编织“关系网”。

席间,李某违反规定与担任A市教育局副局长的校友刘某、A市某民营公司经理的校友张某共同组织成立校友会,张某为会长,李某、刘某为副会长。

同年4月,李某,未经销售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决定赞助该校友会5万元。

执纪审理人员认为:李某身为央企国有公司的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校友会,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违纪行为。

李某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决定赞助了校友会,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合并处理,追究李某党纪责任。

该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解析

李某构成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违纪行为,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追究其党纪责任。

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有的甚至编织“关系网”,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在参加此类组织和活动方面的行为,2002年4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对领导干部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而且,此行为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中新增了具体条款对其作出了规制。

在执纪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只要违反这些规定,未经登记注册,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并且情节严重的,均构成此类违纪。

本案中,李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借聚会之名,大吃大喝,编织“关系网”,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同时,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李某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本应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但却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决定赞助校友会,损害了国有资产权益,违犯组织纪律,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

对此,应对李某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违纪行为,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并处理,追究党纪责任。

认定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违纪行为应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准确把握违纪与非违纪的界限问题。

该违纪行为强调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未经登记注册,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

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此类组织和活动,是基于正常交往,为了联络感情,或者为家乡经济发展、为母校建设献计献策的正常的联谊类活动,不构成此违纪行为。

特别要强调的是,党员干部正常的交往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建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关系,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第二,要注意区别“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两种违纪行为。

前者行为侵犯的是党的组织制度,后者行为侵犯的是党的团结统一。

前者行为方式是违反规定,未经登记注册,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后者行为方式是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前者是违犯组织纪律行为,后者是违犯政治纪律行为。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搞团团伙伙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该党员领导干部既构成前者也构成后者违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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