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纪委通报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清远发布
2017-01-0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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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现将近期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

清远市妇保健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清远市妇幼保健院存在严重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情况:违规用公款购买礼品及高档酒水、香烟等用于公务接待,合计费用92.95万元。

刘晓明时为清远市妇幼保健院的党委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在党的十八大、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不但没有带头纠正市妇幼保健院违规公务接待的问题,并在不分管行政工作的情况下,违规使用高档酒水、香烟用于接待,个人违规审批公务接待费用开支共计38.58万元,其中无明确接待单位开支共计30.76万元。对于上述问题,刘晓明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2016年12月,清远市纪委给予刘晓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清城区石角镇消防中队队长叶桂明公车私用问题。

经查,2016年9月17日上午,叶桂明私自驾驶石角镇政府号牌为粤RB0332公务用车从石角镇政府大院回清城区阳光嘉园的家中,并于当日上午驾驶该公务用车搭载其妻子和孙女返回石角镇。

案发后,叶桂明于2016年10月8日向石角镇政府退缴公车私用费用共285.6元。

2016年11月,清城区纪委给予叶桂明党内警告处分。

3

清城区顺拓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刘荣公车私用问题。

经查,2016年3月25日至26日期间,刘荣私自驾驶区顺拓投资有限公司号牌为粤R91279公务用车先后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肇庆四会市等地与朋友吃饭聚会、游玩;同年4月2日至3日期间,刘荣私自驾驶该公务用车帮助其朋友在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等地运载物品。

案发后,刘荣于2016年9月5日向区顺拓投资有限公司退缴公车私用费用共1560元。

2016年11月,清城区纪委给予刘荣党内警告处分。

4

阳山县国土资源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经查,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阳山县国土资源局存在多种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一)公款送礼。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阳山县国土资源局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人员送慰问金和农产品,累计使用公款人民币75163元。

(二)滥发钱物。2013年1月至2月间,阳山县国土资源局违规发放加班费54404元;违规发放奖金187171元。

(三)违反公务接待规定。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阳山县国土资源局在公务接待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凭公函接待制度,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559899元;每年的业务招待费均超出规定标准。

2016年9月,阳山县纪委分别给予阳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甘志科、副局长曾飞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办公室负责人杨凯、会计员梁时美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四起案例均存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其中,刘晓明、甘志科等作为负有主体责任的领导干部,本应带头讲规矩,守纪律,却置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顾,公然违反党的纪律,最终受到严肃处理,教训极其深刻。

当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正处于巩固深化的关键阶段,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坚持以身作则,严守纪律,廉洁从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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