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不吉利?但不立独生子女或将不能全部继承遗产

湛江晚报 2016-12-29 10:47

“独生女小丽父母双亡后,她带着只有父亲名字的房产证去办过户,结果被告知她并不是唯一的继承人。根据家庭情况,她父亲的两个亲兄弟、配偶和子女也都有一定的继承份额,小丽最后只能继承到这套房产的7/8。”这帖子近日在微信朋友圈很火。

如今多数是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可能遭遇“继承难”的问题立即引起网民的关注。那么,这篇帖子中提到的情况是否有可能存在,市民又该如何及早防范规避风险呢?记者采访法律专业人士,为读者释疑。

微信热传:父母去世,独生女不能继承全部房产

最近微信朋友圈里有一篇热传的帖子称,杭州市民小丽准备将过世父母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却被告知身为独生子女的她居然不是唯一的房产继承人。根据公证处以及法律人士分析,因为房产证只有小丽父亲的名字,小丽父亲过世时她奶奶还在世,且她的父母又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也就是说,按照法定继承的分配结果和目前小丽的家庭状况,这套房子出现了其他继承人。

法律人士通过计算,分析出小丽可拥有房产的7/8,剩下的房产将根据亲友在世情况进行分配。随后,给出了她大伯的三个儿子分别拥有1/72的配额,已离婚的二伯二婶则各拥有1/48,未离婚的姑姑及姑父共拥有1/24。如果小丽想获得完整房产,得找到以上亲戚,让他们到公证处证明自己愿意放弃房产继承份额才行。

律师释疑:此情况或出现,立遗嘱可避免纠纷

那么,微信帖子中称“独生子女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况是否有可能发生?记者咨询了我市知名法律人、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蒋阳兵律师。蒋阳兵介绍,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没有遗嘱继承时,就要遵循法定继承的规定。法定继承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即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该顺序主要表现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正如微信帖子中所述的情形,小丽的父母去世后,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多个的话,如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还在世,小丽是无法全部继承父母遗产的,因为其并非是全部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至于如何分配,原则上按照均等份额予以分配。

市民该如何避免帖子中这种让人为难的情况再次发生呢?蒋阳兵律师认为,可以通过生前立遗嘱的方式解决上述困境。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相关规定,市民可以依照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即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继承是和法定继承相并列的继承方式,且前者具有优先性,遗嘱继承可以排除法定继承的适用。

【连接】公证遗嘱法律证明效力最强

根据《民法通则》及《继承法》相关规定,立遗嘱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注意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非亲笔书写的遗嘱要取得证明。遗嘱的有效形式有五种:

一是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实践中,此类遗嘱法律证明效力强。

第二种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此类遗嘱形式较为常用。

第三种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不能书写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确认。

第四种录音遗嘱。立遗嘱人可以用录音的形式制作自己口述的遗嘱,此类遗嘱也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五种口头遗嘱。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此类遗嘱也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无效。

在目前的情况下,建议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作为一份完整的遗嘱,遗嘱的内容应包括,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指定遗嘱继承人、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以及指定遗嘱执行人。

记者手记:立遗嘱不吉利?这种观念该改改

有的老年市民认为,立遗嘱有些不吉利。年轻市民更担心,如果提议让父母立遗嘱,是不是显得自己不孝顺?针对市民的这些想法,蒋阳兵认为,这种现象确实较为普遍,市民不愿立遗嘱的根源就在于忌讳。但是,这种传统观念有很多弊端,已经不适应现代生活了,因为现实生活中确实出现了很多这样的例子:因被继承人生前不曾立遗嘱而导致亲属之间为争夺遗产反目成仇,甚至大打出手险些酿成悲剧。为了避免百年之后可能出现的纷争或者麻烦,以及随着市民生活习惯和方式的改变,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市民会接受立遗嘱的观点。

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对于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家庭或者家族成员众多、涉及财产较多、日常关系不和睦的家庭,为防止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建议通过生前立遗嘱的形式事先消化潜在的矛盾。




编辑 刘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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