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妇幼保健院原院长张小庄受贿428万,获刑10年

南方+ 记者 2016-12-29 08:57

近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原院长张小庄受贿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前,面对受贿428万元的指控,张小庄只承认收了50万元,广州中院审理认定指控准确无误,对张小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张小庄1955年出生,2002年起任广东省妇幼保健院院长,还曾任广东省人大代表。2014年11月,因涉嫌受贿、违反财务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张小庄被广东省纪委立案调查。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张小庄利用担任广东省妇幼保健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基础建设、设备采购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28万余元。

其中,2007年至2009年间,张小庄通过向下级妇幼保健院推荐的方式,为广州市天河诺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开展脐带血库等业务上谋取利益,为此于2009年7月通过其女儿张某茜在国外开设的账户收受了该公司董事长甘某贿送的392965.64澳元,以当日汇率中间价计算,该款折合人民币2136279.10元。

2011年至2013年间,张小庄通过向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原设备科科长廖领航(另案起诉)授意要求关照等方式,为广州祺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向广东省妇幼保健院销售医疗器械的问题上提供帮助,为此于2012年2月通过其女儿张某甲茜在国外开设的账户收受了该公司股东龙某某贿送的20万澳元,以当日汇率中间价计算,该款折合人民币1344220元。

2009年至2011年间,张小庄为广州中十精密建设有限公司在承揽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院区洁净手术室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业务上谋取利益,分多次收受了该公司负责人赵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60万元。

在庭审中,张小庄对起诉书的指控表示了异议,认为多单指控自己并不知情,是女儿与他人谈恋爱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复杂关系,这一说法受到了公诉人的驳斥。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小庄虽坦白了一些犯罪事实但不构成自首,鉴于其亲属代为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张小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 邓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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