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轨道交通2号线投入运营几个月后,家住东莞南城蛤地的徐先生一家才第一次体验地铁。熟料,因6岁儿子身高超过了规定的1.2米免票标准5厘米,一家人被安保人员拦住,必须补票后才可出站。最终,为儿子按照成年人票价的两倍补票后,徐先生一家才得以离开。
徐先生认为,东莞轨道交通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未尽到儿童购票标准的告知义务,且其儿子并不是恶意逃票,即便需要补票,按照大人的票价补交即可,但地铁工作人员将其儿子视为恶意逃票人员罚交二倍票价的行为,让家长无法接受。且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是国际通行做法,轨道公司的做法是歧视儿童,侵犯了其儿子的儿童身份权,请求法院判令轨道公司赔礼道歉,退还被多罚的票价并赔偿维权成本1000元。
轨道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回应称,已尽到了相关告知义务,家长没有给孩子购票存在疏忽大意过错,且东莞轨道交通票价方案的制定是符合国家法规的,不存在歧视儿童情形。
昨日,南都记者获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驳回了徐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父亲:东莞地铁没有区分成人票和儿童票
庭审开始阶段,法庭对事实经过进行了还原。今年9月24日上午,徐先生带着自己的母亲、妻子、儿子以及儿子的同学,三位成年人两位一年级小学生,乘坐东莞轨道交通2号线,从蛤地站到旗峰公园站,去爬旗峰山。在出地铁站时,一行人被地铁安保人员拦住,并对两名小学生的身高进行了测量,发现徐先生儿子小彤身高为1.25米,超过免票身高5厘米,需要补票。在办理补票手续时,工作人员要求按成年人票价的两倍交钱,理由是,按规定,属于无票乘车的,无法确定上车站点,都是这么处理的。
徐先生称,小彤是个6岁的小孩,父母还有奶奶带着他从蛤地车站上车,三个大人都购买了车票,从大人的地铁票可以轻易确认儿子上车的车站信息。而且,在一家人进站时,并无工作人员提醒小彤购票,也没有看到有关儿童购票的注意事项张贴在车站周围,没有逃票的故意,主观上并无过错。工作人员在大人3元票价的基础上加罚3元的做法,不公平不合理。况且小彤是个儿童,理应享受儿童半价票的优惠。
但工作人员坚称,自己如此处理是按照东莞市政府的规定办事,系履行职务。徐先生当场要求该工作人员出示政府的文件,但该工作人员表示无法出示。
庭审现场,轨道公司提交了一份《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其中31条规定,乘客无票乘车,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称这就是上述工作人员做法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是无票乘车的,不管是什么身份的人,都需要按照这个规定补交车票。
徐先生当庭提出,这个规定没有区分“儿童票”和“成人票”,显然是歧视儿童群体。众所周知,“儿童票”是公益服务部门优质服务的体现,更何况,铁路、汽车、航空等运输领域的相关法规都规定儿童票优惠,例如,1.2米以下的儿童可免票,1.2-1.5米的儿童可享受半价优惠。深圳地铁就是如此执行的。东莞的所谓第31条规定,违法了上位法,应为无效,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
轨道公司:东莞未设儿童票身高超过可办学生票
东莞轨道公司的两位工作人员在庭上对徐先生的质疑做了详细的回应。首先,没有在车站内张贴东莞市政府部门关于票价收费标准文件,是因为轨道公司没有采取这种纸质张贴的形式,在入口的LE D屏上每天都会滚动播放相关票价信息,而且在购票机上也可以看到相关标准。家长带着孩子进入车站后应当主动了解购票事宜,及时为孩子购买车票。现在2号线每日客流量达10万人次,车站工作人员人手有限,不可能在车站内反复提醒,具体告知每一个带孩子的家长是否需要给孩子购买车票。所以,徐先生没有看到L E D屏上的信息也没进行询问,自己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
其次,东莞轨道交通的票价标准是东莞市政府制定的,因此不存在上位法下位法的问题。轨道公司完全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办事。
对于无法确定孩子从哪个车站上车的问题,轨道公司表示,工作人员对于无票乘客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对乘客无票的原因进行核实和调查,政府在这方面做了规定,工作人员严格依规办事就可以了。
对“儿童票”的问题,轨道公司答辩称,东莞市轨道交通票价方案中没有设置儿童票,票价收取标准都是东莞市政府依照相关法律并参考了国内其他城市的做法制定的。同时,铁路、航空、汽车客运的规定与城市轨道交通无关。所以轨道公司不存在歧视儿童的问题。
在票价优惠方面,轨道公司提到,对于1.2米以上的儿童,如果具有东莞户籍的在校学生,可以按照规定到轨道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专门的学生优惠卡,持此卡乘客可享受半价优惠。除此之外的超过这个身高的孩子,都需要按成年人购买全票。
家长不服判决
本周内申请再审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相关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包含城市轨道交通,故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属于东莞市城市公共交通其中一类。
城市交通运营管理有别于航空铁路公路交通运输管理,前者不能直接适用后者的相关规定。身高1.25米的小彤乘坐东莞市轨道交通2号线却未购买车票,其行为已经违反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5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按照里程分段计价,具体为:起步价2元,可乘坐4公里;超过24公里的,每递增8公里增加1元”以及第二条第5款“每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1名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1名按超过人数购票”的规定,轨道公司依照《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31条第一款“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的规定,对小彤给予补票6元的处理合法有据。
最终,法院据此驳回了徐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联系到了徐先生。他称,对此判决不服,认为判决并未对其诉求做出合法合理的解释。因为该案适用的是“一审终审”程序,他将于本周内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的案件再审。申请材料已经草拟完毕。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