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记者从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原定于2017年1月1日实行的交通违法全面记分规定,将设置过渡期。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对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目前未落实记分的省内交通违法行为,我省将执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当事人接受处理的,仍按原办法处理。2017年7月1日后前来处理的,将被全面记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2017年1月1日起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我市将一律落实全面记分规定。
【来源】西江网
【记者】梁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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