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在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经营一间私人诊所,为牟取非法利益,自己制造假药在诊所和“淘宝”网上销售。日前,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制药材料及制丸机、封口机等机器设备生产“中药名方双柏散”、“安神定志丸”、“纯中药消痤面膜散”、“酸枣仁汤”、“玉容祛斑散”、“消风导赤敷脐散”、“润肤祛痘霜”等七种假药,并自己制作药品标签、包装等,同时将生产的假药在其位于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的私人诊所及注册的“淘宝”网店上销售。期间,在“淘宝”网店非法销售上述七种假药,交易成功金额共人民币71687.45元。2016年4月27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余某某的诊所,现场查扣假药品及制药设备一批。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七种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同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开庭审理时,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假药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余某某服判 ,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
最高处无期或死刑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者违反国家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危害药品行业的整体发展和市场正常秩序。针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生产、销售假药问题,国家加大了对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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