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筹集路费和贺礼,20岁男青年竟然绑架5岁女童,向家属勒索2000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缴获的作案工具折叠小刀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某,男,1996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年5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为筹集路费和贺礼,窜至中山市古镇镇古一村祥丰一路南十五巷巷口对面,见蔡某甲带着女儿蔡某乙(5岁)途经该处,趁蔡某甲不备抱走蔡某乙,并用折叠小刀顶着蔡某乙的背部,向蔡某甲索要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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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有现场群众交付了人民币2000元给被告人肖某某。随后,接报的公安人员到场与被告人肖某某进行谈判。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将蔡某乙释放并将人民币2000元退还,公安人员趁机将被告人抓获,当场缴获作案的折叠小刀1把。
据肖某某供称,他的堂姐在月底要结婚,但因为没有工作,导致自己没钱买车票及包红包贺礼,遂产生犯罪念头,行凶的小刀是在市场路边用2元钱购买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黄炳炎表示: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强行抱走小女孩,并使用小刀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其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形及量刑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全罚当其罪。
【来源】南都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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