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医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还可申请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70%!

南方农村报
2016-12-23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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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民政厅率先出台《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对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实施医疗救助。

(文|南方农村报记者  樊静东)

哪些人可以申请救助对象?

《办法》提出,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办法》规定,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两类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下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是指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除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外,我省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需符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等标准。

如何申请医疗救助?《办法》规定,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由县(市、区)民政局直接审核办理。上述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且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详见图表)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办法》提出,医疗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等方式。其中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全面纳入门诊救助范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门诊救助资金可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住院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民政部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对于救助标准,《办法》提出,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在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参照不低于70%的比例执行。

《办法》规定,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无正规票据的费用;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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