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案例十:未依法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珠海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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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全市安监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查处。10月份起陆续推出十宗较常见、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推动安全发展。

案例十

未依法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2015年5月,斗门区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未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发现此类情况的

该公司负有责任

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

可能有人会问小安,

为什么要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呢?

下面就让小安来为你解答!

案例点评

☑ 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必要性:

应急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重要性:

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提高应急能力,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性的重要途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通过应急救援演练,让每个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从业人员熟知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现场抢救、如何联络人员、如何避灾以及采取何种技术措施的方式和程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起到有效防止事故扩大,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损失的作用。

END

编辑:珠海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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