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甲、盘某、何某乙、石某共同居住于珠海斗门一出租屋,何某甲将女子李某带到出租屋,事先串通其他几位室友,轮流与李某发生关系,其中盘某还是李某的前男友。记者了解到,这一令人发指的强奸案日前已经二审宣判。四人均以强奸罪获刑三年六个月至十年三个月,其中,何某甲辩称双方系自愿,二审法院表示,何某甲事先与室友串通,此种情况就算两人自愿也系强奸。
多人实施强奸
法院判决查明,何某甲、盘某、何某乙、石某共同居住在珠海斗门一出租屋。该房内有一卫生间,房内有两张床。何某甲与李某约于2014年上半年相识,是朋友关系,李某比较喜欢何某甲。盘某是李某的前男友,何某乙是李某表姐的男朋友,石某与李某是老乡,案发时刚认识。
2015年5月26日1时许,何某甲、盘某、石某、何某乙在房内,何某甲与被害人李某通过QQ聊天,之后约定李某到何某甲的房间来喝酒聊天。不久,李某与其朋友一同来到房内。之后盘某和石某去购买了啤酒和零食,六人就在一起喝酒聊天。
至3时许,李某等因又要到别的地方喝酒就先行离开,在李某离开后,何某甲还保持与李某聊天,其间约定李某一个人再次来到房内聊天。何某甲对另三人说:“李某等一下会再回来,盘某、何某乙、石某你们三人就睡一个床,外边的床就给我”,另三被告人也附和,最后达成了轮流来和李某发生关系的意见。
后其他三人躺在一床上。李某和何某甲睡在另一床上。后何某甲与李某发生了关系。何某甲到洗手间,进入前向另外三被告人示意。盘某就过去强行与李某发生了关系,这时发现李某来月经了,盘某也进入洗手间,进入前向另二被告人示意。最终,何某乙强行与李某发生了关系。石某未得逞。
2016年3月10日,何某甲、石某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共六万元),均取得李某的谅解。
最高获刑十年三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甲、盘某、何某乙、石某结伙以暴力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判决何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何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石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后何某乙提出上诉,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与石某均主动放弃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此外,李某与何某甲发生关系诱发其等犯罪,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盘某也上诉认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何某甲则上诉提出:李某是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其未与同案人一起实施轮奸且无协助行为,仅是未积极主动制止犯罪,判决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和何某甲的供述均证实李某与何某甲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但仍应当认定何某甲构成强奸罪的共犯。首先,供述证实,李某到达其出租屋之前,何某甲即向盘某、何某乙、石某提出其要与李某发生关系,盘某等三人提出也要轮流和李某发生关系,显然李某是不可能同意的。在此种情况下,何某甲既未劝阻同案人打消念头,亦未阻止李某前来,而是四人商量决定要轮流与李某发生关系并确定顺序,何某甲还明确供述四人商量过不管李某是否愿意都要一起与李某发生关系,可见事前已与同案人形成轮奸李某的共同犯意。过程中,李某哭喊时何某甲故意在洗手间停留,事后安抚李某不要将事情说出去,可见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并非如其所述是被动、消极的,而是配合同案人对李某轮流实施犯罪。综上,何某甲事前已有对李某实施犯罪的故意,无论事中李某是否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均不影响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对于其他上诉,法院认为,被害人身心所受的摧残是巨大的,何某乙等人提出的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后果不能成立。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被害人的行为诱发本案发生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害人毫无过错可言。
二审法院驳回了所有上诉,维持了原判。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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