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政府应积极治霾,别等“民告官”!

南方+ 2016-12-22 08:15

政府部门直面“民告官”,积极准备应诉。从“有没有能力治理雾霾”到“愿不愿意治理雾霾”,考验的不仅是施政能力,还有施政态度。

雾霾发展到这步田地,身陷其中的人们,除了“等风来”,还能做点什么?日前,有民众起诉所在地政府,其诉讼理由包括“政府未履行空气污染治理的法定职责,致使严重雾霾频发”。起诉书分别引用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的多条法律规定,并指出即便近年来政府部门有治理雾霾的行动,但“治标不治本,效果不明显”,致使出现“持续大规模的空气污染”。

面对雾霾灾害,束手无策,是普通公众最直接的感受。昨日有媒体聚焦雾霾天的国家相关各部委,从新闻图片中当然可以看到,市民与权责部门此刻终于“同在一片蓝天下”了,吸同样糟糕的空气。高耸的办公大楼里有没有安装新风系统不得而知,但面对糟糕的空气,终于看起来是人人平等。环保部组织多位专家澄清几种雾霾误读,据说京津冀的重度雾霾灾害,“不赖外地也不赖风”,三地自身的排放量巨大是最主要原因。

在这个时候,市民拿起法律武器起诉所在地政府。首先,这是看到污染排放就拿起手机给12369举报之外,公众看起来能做的、不多的督促努力和表达。“从我做起”被认为是人人都可以做,但却鲜有人真的去行动去呼吁,对于身陷重度雾霾灾害的公众,除了自我减排,能做的还有更积极地推动。毕竟治理环境更多是一种应当可以被量化的公共治理。

因重度雾霾,飞机航班无法降落,为了抗雾霾,市民自费购买的口罩谁来买单,这是最真实、最常见的体验,也是此次起诉政府不作为的缘起。这被舆论视为一种公益诉讼,但按照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条款,虽然公益诉讼被写入法律,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现行法律有相当大程度的保留和限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事实上将普通公民排除在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之外。随后进行的《环境保护法》修订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为“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范围之内,亲身遭受环境污染之苦的普通公民,因此失去了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尽管环保法第53条有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于雾霾这样的环境灾害而言,公民尚有知情权,而缺乏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也是五位律师起诉所在地政府需要“迂回”的制度尴尬所在。

雾霾事关每一个普通市民的切身利益,政府权责部门除了组织专家辟谣,应当更加有所作为。按照环保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但具体怎么加大投入、相关投入是否物有所值,亟须独立专业的社会组织进行专业化评估,诸如各地投入巨资引入的所谓“雾炮车”的实际效果,以及戴着积极作为帽子的另一种消极不作为,市民提起的行政诉讼可谓恰逢其时。

政府部门直面“民告官”,积极准备应诉。整个诉讼过程可以成为一次有效的公益宣传,包括环境保护,包括政府作为,以及权力面对监督所应有的姿态。权力有必要、也有义务向公众说清楚:像空气这样的公共产品,为什么有的时候想让它好,就一定能万里无云?现在看来,从“有没有能力治理雾霾”到“愿不愿意治理雾霾”,考验的不仅是施政能力,还有施政态度。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民告官”促治霾,政府应积极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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