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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小编给大家带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方面的知识,事关你我他,请往下看!
1、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对企业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作出什么新规定?
答:原《条例》对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泛,没有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是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
《条例》第12条增加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的规定,避免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周期和日期随意性而引发纠纷,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依法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新条例有什么法律制度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权利?
答:《条例》全部修订内容16条,其中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达到6条。
主要包括:
一是建立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第32条规定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建立工人进出场登记制度和用工管理台账等作出规定。
二是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
第33条对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人工费和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足额拨付工资,以及专户资金管理等作出规定。
三是强化落实建设资金。
第35条对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和审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的,规定依法不予批准施工。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
第55条对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的,设置5至10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任。第34条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3、对于企业欠薪有什么新的惩罚措施?
答:为加大欠薪企业惩戒力度,《条例》第45条增加了建立欠薪单位“黑名单”制度,将欠薪单位的失信记录纳入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并增加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对其进行限制的内容,促使企业珍惜信用守法经营。
4、对于欠薪逃匿涉嫌犯罪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一是迅速介入责令支付工资。《条例》第49条增加规定了在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前,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逃避支付工资行为的,人社部门可以立即责令其限期支付。避免企业经营者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义务,劳动监察机构必须等到工资支付期限届满后才能处置,延误打击犯罪和追讨工资的时机,因行政执法介入滞后造成更大损失。二是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程序。《条例》第50条增加明确人社部门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