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村集体增加收入,驻村工作组帮助建扶贫项目,孰料“收益”却落入村干部腰包。清新区浸潭镇白花塱村委会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某金,将扶贫项目猪场租金收入6000元当作村干部的年终补贴进行平均私分,并利用职务之便,没有履行猪场续租手续,归个人经营使用,最终被查实,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
经查,2005年至2007年,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由清新县工商局成立“十百千万”驻村工作组,挂扶浸潭镇白花塱村委会,为了增加白花塱村委会的收入,2007年8月,驻村工作组以个体工商户赞助的方式,筹集款项约3万元,租用陈介金位于该村委会虎迳村的一块竹地建设一个猪场交由村委会发包,以增加村委会收益,当时约定猪场总租金为每年4000元,其中土地租用金为每年2000元由陈某金收取。由于当时猪场无人租用,后来陈介金提出个人租用该猪场。并和村委会签约承租三年,合同期为2007年至2009年,租金为每年4000元,因为土地是陈介金提供的,需要扣除土地租用金,因此陈介金实际支付给村委会的租金为每年2000元。由于2007年为第一年刚刚投入生产,猪场没有产生经济效益。所以村委会允许陈介金推迟一年交纳租金,在2008年、2009年年底,陈介金分别向村委会各交纳了3000元租金总计6000元。租金交纳给村委会后,村委会出纳并没有将这些租金收入并入账,并在陈介金的授意下将这6000元当作年终补贴进行平均私分给当时村委会的陈介金等6名村干部。2009年合同到期后,陈介金继续经营该猪场至今,但陈介金既没有履行续租手续,也没有再交纳任何费用给村委会。
浸潭镇纪委调查后认为,陈介金身为共产党员、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采取收入不报账的手段同意私分2007年至2009年的猪场承包款6000元,其中个人分得1000元;另外承包的猪场在合同期满后,其利用职务之便,没有履行猪场续租手续一直经营至今,并且没有交纳任何费用(按原合同计算,2010年至2015年应交纳租金12000元)。其行为分别构成私分集体资金及占用公物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错误事实。违反了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清新区纪委审核,浸潭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某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记者】成谕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