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稽查新条例七大红利……走过路过别错过!

拱关微发布
2016-12-2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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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在为无心之过而懊恼

你还在为沉厚的单证而忧愁

你还在为海关稽查的“突袭”手足无措 

新《海关稽查条例》正式实施

七大红利来袭

企业奔走相告

↓↓↓

新《海关稽查条例》于2016年6月19日经国务院总理签署通过,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公布,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程序内容更优化

红利一   电子数据“翻身把歌唱”  

第八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解读:

电子会计数据与纸质资料同等有效,企业可选择纸质或电子方式向海关说明稽查情况,顺应了企业信息化系统管理的趋势;并免除了企业报送进出口货物资料的义务,减轻了企业负担。

红利二   社会中介机构可参与海关稽查 

第二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解读:

引入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有利于促使社会资源协助海关管理;海关认可专业机构出具结论,有利提升海关稽查作业效率,增强企业自律的主动性。

红利三   稽查结果须充分告知

第二十二条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解读:

涉嫌违法的才征求意见,如海关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或者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书面征求被稽查人意见,充分保障了被稽查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寻求法律救济等权利。

稽查流程更规范

第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解读:

稽查方案应当先由海关处级层级批准,再由科级根据“双随机”模式分发稽查任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所列需径行稽查的,要经海关关领导批准。实施稽查后扩大原定稽查范围的,应当再次报稽查主管领导(应为隶属海关主管稽查业务的副关长或相应层级的主管领导及以上)批准。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解读:

稽查结束前,海关将制作稽查结论送达企业,企业签收后方可完成送达;海关将在稽查结论中说明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权利。

奖励惩处更有力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解读:

给予企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对海关尚未发现的问题主动上报,有利于形成关企共管,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第三十条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守法经营挺好~

解读:

罚款额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成本更高了。

总之自从有了新《海关稽查条例》
企业是负担轻了选择多了麻烦少了违法成本高了守法动力足了业绩可以一口气上五楼了~新《海关稽查条例》看过都说好!

【THE  END】

文案:何洪磊

编辑:叶露、陈宇航

供稿:斗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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