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决定:监察委将拥有3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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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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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部署,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日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试点先行,是这项工作的重要一步。”

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同时,草案对监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对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了规定。

为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草案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决定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和可以采取的12项相关措施。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到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草案对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

来源 | 新华社(记者 朱基钗)

编辑 | 纪律君·鹏辉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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