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养老金并轨落地,个人缴费比例8%,快来算算你能拿多少钱~

清远发布
2016-12-20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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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日前下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养老金“并轨”在我市落地。

根据改革内容,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0%和8%。改革保障基本养老制度的同时,也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设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

1改革范围

据悉,此次改革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养老金继续按原渠道发放,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此次改革的实施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当日起开始参保缴费。

2改革内容

据介绍,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纳8%,由单位代扣。

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含节日补贴、改革性补贴(车补、房补)、奖励性补贴(计生奖、节支奖)等。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也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费用按月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纳4%,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也可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根据《通知》,我市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帐积累。

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暂不实行实账积累,采取按照国家每年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实帐积累,单位缴费资金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3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

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和工作年限等确定,由省统一制定视同缴费指数表。视同缴费指数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印发。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印发。

4政策释疑

那么问题来了

老人、中人、新人如何界定?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我市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试行。

改革前退休的“老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改革后,即2014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改革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老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余部分(如住房维修金、节日补贴等)按原渠道发放。

《通知》指出,在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前,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继续按原渠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从改革时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应缴费年限时段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足额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补缴后,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与改革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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