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国企老总受贿516万,获刑10年称“太委屈”

南方+ 记者 2016-12-19 21:24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广新海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统安,被控受贿516万元,19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当获知自己被判刑10年时,李统安称起诉书指控不是事实,他感到非常委屈,并称要上诉。 

 

李统安1965年9月生,文化程度大学本科。2015年4月,广东省国资委纪委发布消息称,广新海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统安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广新海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一级企业,而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省属国有投资控股企业集团。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0年间,李统安利用其担任广东机械进出口船舶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广州锦观船业有限公司为广东机械进出口船舶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建造8艘船的过程中,在订单给予、造船合同签订和支付进度款等事宜上提供帮助,期间收受广州锦观船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汤某清(另案处理)贿赂款项人民币466万元。  

2012年6月至7月间,李统安还利用职务便利,在广新海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鑫利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过程中,在合同签订、佣金支付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向鑫利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深(另案处理)索取款项人民币5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统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统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李统安的自我辩解有些矛盾。他表示,收钱的行为自己承认,但是收钱的目的却全部是为了公司。“我为企业付出了这么多东西,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截然相反的,我感到非常委屈。”李统安说。  

19日,广州中院经二次开庭后,对此案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统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统安归案以后,主动退缴全部受贿所得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统安具有自首情节,与广东省纪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组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符,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统安及辩护人提出李统安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统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16.00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统安听完判决后表示,自己支持党中央“打虎拍蝇”,但自己“不是苍蝇,是蜜蜂”,他会提出上诉。  

【实习生】赖珮纹

【校对】潘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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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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