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离婚,却因为小女儿究竟谁来抚养,争执不下对簿公堂。女方认为,小女儿应由自己抚养,而男方则表示,女方不具备抚养能力,且小女儿愿意跟男方生活。近日,金湾法院审理此案,经过法官断案并释疑,最终将小女儿判给女方。
女方:闪婚后长期分居
原(女方)、被告(男方)双方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见面后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6月12日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女儿。
原告诉称,被告好赌成瘾,在外拈花惹草,家里小孩均有老人带养。被告在养育三个女儿后还要求原告再生儿子。原告拒绝后,双方经常吵架、打架,被告亦对小孩不关心,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介于原、被告十几年来长期分居,原告无法忍受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生活,曾在2016年3月12日提出协议离婚。双方都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大女儿、二女儿由被告抚养,小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男方:小女儿由自己抚养
被告男方辩称,原、被告结婚长达十九年之久。自婚后以来,原告一直外出做工,从来没有支持过家里的生活,连三个女儿的读书费用和生病治疗费用也从来未负担过。三个女儿都表示愿意继续跟随被告生活。被告有固定工资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三名女儿长大成人。
根据公安机关及医院出具的《证明》及出生证等证据足以证实大女儿、小女儿是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无证据证明二女儿与原、被告之间的亲子关系。
法院:两点原因决定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小女儿的抚养问题,虽然被告举证证明其经济能力优于原告,而小女儿亦表示愿意继续跟随被告生活,但是在原、被告离婚后,小女儿由原告抚养确较为适合。
首先,小女儿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其日常起居。假若原、被告离婚后小女儿被判归被告抚养,受被告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地点影响,其很大可能是维持原状,继续由年事已高的爷爷奶奶照看。小女儿很快进入青春期,从女孩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学业和社交等多方面情况来看,由妈妈抚养更有利于小女儿的个人成长。
其次,小女儿愿意继续跟随被告生活的主要原因是对于跟随原告生活的新环境、新状态感到陌生。一般而言,人们对于陌生环境、对于既定生活状态的改变均有适应的过程,对儿童来说更甚。但是承办法官相信在母亲的陪伴下,小女儿将顺利适应这个过程。而且,无证据证明改变生活环境将对小女儿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最终,法官判决: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二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小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子女的陪伴是父母的寄托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3条第(3)项又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法官介绍,本案中,至少已经有一名女儿在原、被告离婚后将跟随被告生活。则原告身边将无子女陪伴。子女的陪伴亦是为人父母生活工作的精神寄托和动力。由原告抚养小女儿更符合社会风俗和人们情感的需要。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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