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与“豆瓣活动”摔骨折,参与者诉组织者索赔近10万元

央广网 2016-12-18 14:55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现在有很多通过网络平台发起的活动,约上几个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人,一起去旅游、探险、做拓展、娱乐等等。报名参加这样的活动,一旦受伤或者出现意外,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15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参加“豆瓣活动”摔伤,进行索赔的案件。

原告陈女士2015年8月21日参加了由李女士、邓先生、郑先生和北京艺术香蕉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发起的豆瓣活动“正在发生”展览。在活动的最后环节,需要参与者通过绳索滑到地面。当时,陈女士看到绳索上端距离地面比较高,而且地面没有任何保护设施,所以提出希望通过别的途径离开。但在场工作人员表示,绳索高度没有问题,其他人都是通过这个通道离开的,并要求她也通过该绳索离开。结果,陈女士在通过绳索滑到地面时摔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全身软组织损伤及多处皮肤擦伤,花费医疗费4.5万多元。

原告代理人说:“绳梯下面没有保护措施。如果有保护措施,我们也不会受伤。按当时网站上拍的照片,垫子有半米高,即使人从上面摔下来,也不会造成尾椎骨骨折,因为垫子非常厚。但事发当天,并没有这个垫子。”

陈女士认为活动组织方应承担责任,将北京艺术香蕉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李女士、邓先生、郑先生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近10万元,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各方被告态度不一。

被告代理人说:“答辩人认为该事项与北京艺术香蕉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关。”

对于陈女士的起诉,郑先生表示,当时是李女士、邓先生要举办活动,跟自己借用的场地。自己在国外,对场地使用情况不知情,也不了解事发情况,不承担责任。而直接发起活动的李女士和邓先生则表示,对陈女士受伤,认可她的医疗费及其他部分损失。

被告代理人说:“可原告35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报告显示原告的合理住院天数为5周,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认可有发票的378.35元部分,原告主张2200多元,但发票仅有378.35元,二者不符,在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中,并未出现医嘱交代的加强营养,对原告主张的康复费用,无医嘱,并且没有康复的明细,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被告方还主张,活动现场有人员保护,陈女士自身没有做好自我保护,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编辑 李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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