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羁押424天后无罪释放获国家赔偿,结果又被同罪名起诉……

南方都市报
2016-12-17 13:53
+ 订阅

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羁押424天终获不起诉决定,并获得河北邯郸市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后,34岁的邯郸市曲周县籍男子王曙光于近日再次被曲周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作证罪为由重新立案侦查,并被曲周县检察院起诉至曲周县法院。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赔偿决定下达后,曲周县检察院再次以与之前相同的罪名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并不违法,只是须经邯郸市检察院批准。但邯郸市检察院证实,未曾批准对王曙光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曲周县检察院今年11月出具的批捕文件。受访者供图

助人维权实名举报

据王曙光的妹妹王兰兰和妻子赵某静介绍,王曙光一直工作和生活在海南省海口市。2013年5月19日,王曙光返回曲周县老家祭拜去世的父亲时,其父生前友人高宝群告知,邻居王青志之子王某龙在学校被人殴打导致鼓膜穿孔,正在曲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

王兰兰称,王某龙被打一案一直未处理,向警方报案也未受理,住在医院还有人恐吓。高宝群提出,让王曙光帮助王青志维权。此后,王青志又再三委托王曙光。王曙光决定与高宝群一道,协助王青志维权。

高宝群称,三人多次向曲周县有关部门请求依法办案但未奏效,此后他未再参与此事。王青志则表示,多次申诉无效后,经他授权,王曙光以两人名义向邯郸市、河北省政法机关实名控告曲周县有关部门办案人员,并在网上实名发帖举报。

南都记者在网上看到,百度贴吧、天涯论坛等多个网络社区存在王曙光、王青志实名举报曲周县公检法相关人员的帖子,被举报者包括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卜连坤、曲周县检察院控申科科长赵玉平、曲周县法院刑庭副庭长苑长军等人。

赵某静称,2014年10月24日,王曙光被曲周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作证罪拘留。王青志表示,在帮助他维权过程中王曙光未收受任何钱财,亦不存在利益交换。

羁押424天获不起诉

曲周县检察院于2015年5月19日制发的起诉书显示,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王曙光于2014年10月2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年12月1日,被曲周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起诉书中,曲周县检察院称,2013至2014年度,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办理王某龙被伤害一案中,王曙光引诱受害人到公安机关作伪证,利用打电话、发信息、私自录音等方式威逼利诱该案犯罪嫌疑人赵某、张某晓等作伪证,并通过信访、网络传媒等方式给相关部门领导施压,致使未参与打架的黄某源被批拘上网和刑事拘留。

曲周县检察院认为,王曙光以威胁方法妨害他人作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故提起公诉。南都记者注意到,该起诉书中检察员为赵玉平。

王曙光代理律师表示,当时他以王曙光曾公开实名举报该案办案人———曲周县公检法有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向邯郸市、河北省有关部门请求改变管辖。

邯郸市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2015年6月2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邱县人民法院管辖。当年7月22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当年12月22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曙光作出不起诉决定。

释放后获刑事赔偿

王曙光代理律师表示,邱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王曙光当天即被释放。赵某静表示,被释放后王曙光就回到了海南。同时,他也为其被羁押一年多的事情申请国家赔偿。

前述《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今年6月7日,王曙光以曲周县检察院错误批捕、侵犯其人身、财产自由为由,请求曲周县检察院赔偿限制人身自由423天的赔偿金102492.90元;解除对苹果手机一部和三星手机一部的扣押,并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8月6日,曲周县检察院作出决定,认为在赔偿案件审理期间,曲周县公安局对原案进行了重新补充侦查,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提出了移送审查起诉意见,王曙光请求的赔偿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因此不予赔偿。王曙光不服该决定,于8月17日向邯郸市检察院提出赔偿复议申请。

邯郸市检察院认为,邱县检察院既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曙光就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曲周县检察院以该案因曲周县公安局进行重新补充侦查,并提出了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为由,不予赔偿王曙光的决定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最终,邯郸市检察院于10月15日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撤销曲周县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并指定曲周县检察院支付王曙光424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027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700元,返还其两部手机,并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未领再次被捕

10月20日,王曙光律师表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虽已下达,但事情有变化,他接到王曙光打来的电话,电话里海口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侦大队警官称,王曙光因系网上在逃人员而被警方依法留置。

海口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侦大队一位不愿具名的警官向南都记者证实,王曙光确系网上在逃人员,被警方留置。曲周县公安局秦小雨(音)警官亦证实,该局确于10月9日将王曙光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但强调“程序肯定是合法的”。

赵某静向南都记者表示,王曙光当时并不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当日乘坐飞机是想去北京与律师商讨申请执行刑事赔偿,因为“据说申请执行赔偿要本人签字”。

赵某静向南都记者出示的法律文书显示,10月28日,王曙光因涉嫌妨害作证罪再次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11月2日被曲周县检察院以该罪名批准逮捕。曲周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证实,曲周县检察院已将王曙光起诉至该院,但案件尚未开庭。

关于此案,王曙光律师认为,按照《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时或者作出赔偿决定以后,对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中止办理。”曲周县检察院未经邯郸市检察院批准即对王曙光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涉嫌违法。

对于该问题,邯郸市检察院宣传处赵处长在12月8日、12月16日两次向南都记者表示,曲周县检察院未经邯郸市检察院批准即对王曙光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再次判决无罪,那么刑事赔偿决定将继续执行。

南都记者 嵇石 实习生 杨安平

编辑 李珩丹
点击展开全文
继续阅读
评论
提交
最新评论

    创造更多价值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