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扰乱法庭秩序被判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12-16 19:54
+ 订阅

清远中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被害人家属在庭审期间情绪激动,不听从审判长和法警劝阻,冲入审判区域殴打被告人,并对检察官和法官进行辱骂,事件造成三人受伤,多处审判设施被毁坏。

近几年来,冲击扰乱法庭,侮辱、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的事件屡见不鲜。本案是广东高院发布的惩治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典型案例之一,涉案主体有哪些?法院如何判决?来,跟着小编一探究竟:

案情被害人家属大闹法庭打被告骂法官

2015年12月18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红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家属邓某强等人在法庭里情绪激动,大声辱骂张某红,司法警察立即制止,审判长当庭予以警告,但黄某辉、邓某斌、邓某强、陈某婷、邓某华、邓顺某、邓英某、黄某基等人不听制止,一拥而上,撞断旁听区与审判区的木隔板,冲入审判区对张某红进行殴打;其中黄某基冲入审判区用手指着公诉人、法官进行辱骂,并拿起地上的不锈钢管准备打法官。当司法警察将张某红押解离庭后,邓某华、黄某辉等人继续肆意推搡、殴打司法警察。事件造成张某红受伤和司法警察黄某荣等三人受伤及审判设施被毁坏,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法庭秩序被严重扰乱。

判决扰乱法庭秩序被判刑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辉等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致使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罪。

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辉、邓某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强、陈某婷管制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华、邓顺某、邓英某、黄某基管制八个月。

法官说法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场所,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均应遵守法庭纪律,严禁任何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依法对此类行为作出处罚,才能有效威慑和制止法庭内的违法行为,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信。

我国《刑法》对“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条款进行了修改,在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后加上“诉讼参与人”。

编辑:李婧

插图:网络

统筹:曾小编

点击展开全文
评论
提交
最新评论

    创造更多价值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