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不分红,两次状告村联社不被受理

南方+ 2016-12-16 11:30

作为村民,却因为成为“出嫁女”后,村里拒绝再给分红,在经过当地政府认定应当给予分红后,村里仍然不执行。斗门黄家村村民将村联社告上了法庭。不料却连续在一审和二审均不被受理。记者获悉,该案日前迎来转机,省高院正式再审认定,该案法院应当受理。律师则认为,这一认定对今后法院处理村民与村集体纠纷有重大借鉴意义。

“出嫁女”起诉要分红

梁女士介绍,自己是土生土长的珠海斗门黄家村人,成年后一直参加黄家村集体生产劳动,履行了黄家村社员的义务。但在分红上,却与村里产生了分歧。2011年开始,黄家村联社一直以梁女士是出嫁女为由,拒不支付村集体福利待遇。

梁女士随后向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反映,白蕉镇政府作出行政决定书,认定梁女士属于黄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福利待遇。后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这一结论。

尽管有政府部门的认定,但梁女士仍然无法拿到村里的分红。2015年6月,梁女士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家村联社立即支付村集体福利待遇共计20600元(暂计至2015年6月)。同时要求黄家村联社按照给村民发放各项福利及生活费的统一时间及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给梁女士。

对此,黄家村联社在法院答辩时称,梁女士于2015年6月4日向法院申请立案,故2013年6月5日前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此外,梁女士要求按照200元/月的标准享受成员福利待遇和节日慰问金,实际是要求法院对黄家村联社作出的集体福利分配方案作出调整,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家村联社对集体财产所作出的分配和处置方案是其内部事宜,属于集体成员权利,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和村民公约,通过法定和约定程序作出决定,白蕉镇人民政府、斗门区人民政府均无权对黄家村联社内部决议直接作出改变,人民法院更无权代替其作出或者调整方案。案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梁女士认为黄家村联社侵犯其集体成员合法权益,需证明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范围。

两度遭驳回

南都记者了解到,一审中,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范畴。法院认为,梁女士与黄家村联社不属于平等主体,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范围。

白蕉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行政决定中所说的“逾期发放则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行政决定书中“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的是行政诉讼,并非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梁女士的起诉。随后梁女士上诉至珠海中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梁女士系黄家村联社成员,该问题已经行政途径予以确认。但是在实行村民自治的法律框架下,集体经济组织所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个别集体成员的利益,该集体成员可以通过提出民事诉讼的撤销之诉予以救济,但法院无权直接确认集体成员应享有的分配权益。因此,梁女士所提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再次驳回了上诉。

再审迎转机

梁女士不服二审裁定,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梁女士坚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自己与黄家村联社产生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省高院再审认为,梁女士起诉时提交政府行政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初步证明白蕉镇人民政府和斗门区人民政府已经确认梁女士是黄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梁女士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经过行政途径予以确认,梁女士就集体福利待遇提起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二审裁定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可以通过提出撤销之诉予以救济,并维持一审驳回梁女士起诉的民事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省高院撤回了一审和二审裁定,并指令斗门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记者了解到,对于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纠纷,近年来屡有发生,但均因为属于村民集体自治范畴,大多数情况法院均不受理,导致纠纷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于本案,参与该案的法律人士认为,该案省高院认定法院应当受理,对于今后法院处理村民与村集体纠纷案件,将有重要借鉴意义。(南方都市报)

编辑 胡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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