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 2016-12-14 10:28
樊先生怎么都没有想到,崭新的不动产权证到手不到1个月时间,一张“撤销不动产登记决定书”从天而降,这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子竟变成别人的了。
“为什么?”樊先生很不解:房款交全了,也完税了,连不动产产权证也拿到了。可是,主管部门一份《撤销不动产登记决定书》告诉樊先生,樊先生手上的不动产产权证作废了,房子不是他的了。
目前,樊先生已经向法院起诉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据悉,该案件将于今日开庭。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也向记者承认确有此事,但由于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不方便表态。
300万元买下豪宅 瞬间变成别人的
今年5月4日,樊先生通过中介看上了桂城水韵尚都一套约187平方米的住宅,总价约300万元,折算约16000元/平方米,是当时的主流市价。这套房是前几年流行的双证房,共有2个房产证。
当即,樊先生就通过中介与原业主吴先生签订了合同,并付定金10万元。8月18日,在中介的陪同下,樊先生到房产主管部门查册,即查看该房产的权属问题。查册结果显示,该房产不存在任何的产权问题。于是,樊先生就按部就班地进行下一步交易。
9月2日,樊先生再次向原业主吴先生支付了140万元房款后,交易双方到房产主管部门以及税务部门办理了过户,并缴纳了相关契税。樊先生拿到了契税以及购房发票。9月16日,樊先生向原业主吴先生支付了剩下的150万元房款,至此,300万元房款支付完毕。
9月19日,樊先生顺利地拿到了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此时此刻,樊先生名正言顺地成为了水韵尚都这套187平方米住宅的新主人。这套房的交易过程跟所有二手房交易如出一辙,没有任何的意外出现。
直到10月17日,一份《撤销不动产登记决定书》摆在了樊先生面前,怪事来了。该决定书告知樊先生:要撤销9月19日进行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转移,该套房产恢复到产权转移登记前的状况,也就是说:樊先生的产权人资格被取消了。
房子到底怎么了?
《撤销不动产登记决定书》显示:
房产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已被法院查封
为什么樊先生莫名其妙地被取消了“业主”身份?樊先生把由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出的《撤销不动产登记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拿给记者细看。记者注意到,该决定书给出的理由是: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不能进行转让。
在这份决定书里,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承认于9月19日核准同意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转移到樊先生名下,并核发了《不动产权证书》。但在后续办理抵押登记时,经办人员发现该不动产存在查封记录。经过该局的核查,该局于8月24日收到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该房产。该局称已按要求在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了查封登记。
法院知道该房产进行了产权登记转移之后,责令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注销樊先生的权属证书,并恢复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地产权属。
决定书指出,由于该房产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就已经被法院查封,是不能转让的,所以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承认,之前对该房产办理的不动产权转移手续,属于错误登记。于是,该局做出决定:撤销此前不动产产权转移到樊先生所属的所有行为;该房产的不动产权归属恢复转移登记前的状态,即不动产权恢复为吴先生、黄女士,并处于被法院查封状态。同时,樊先生持有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自动失效,并在15个工作日内需交回该局,逾期不交回,该局将以公告作废。
记者也注意到,该决定书的文件批号是《南不动产撤【2016】第一号、第二号》,可见,本次出现的登记错误是今年南海出现的首例不动产登记错误。
事主追问:
房产被查封 为何还能发证?
让樊先生感到非常不解的是:既然8月24日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该房产,而且,在决定书上该局称已按要求在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了查封登记。那么,为何樊先生9月2日去办理过户手续时,主管部门照常办理了所有过户手续,并让樊先生缴纳了所有税费,而且不动产权证书也于9月19日发到了樊先生手中?
“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是8月24日收到民事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所以我8月18日去查册没查出房产的产权问题,这个我能理解。”樊先生说。但是,接下来的一系列交易过户行为,都发生在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发出之后了。
“如果房管部门在9月2日我缴纳税费之前告知我这件事,我肯定不会支付剩下的150万元尾款,也不会去税务部门缴纳税费,我会叫停接下来的交易。”可是,当樊先生完成了所有的交易过程,支付了300万元的房费以及近2万元的契税,并取得了不动产产权证之后,才被告知整个交易是无效的。对于目前这个结果,樊先生觉得无论如何都接受不了。
律师观点:
这是典型的不动产登记错误
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蔺存宝认为,樊先生作为善意的买受人,在房屋交易之前,进行了查册,所以基本上不存在交易过错。这个案例,其实是典型的不动产登记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因为不动产登记发生错误,导致房屋交易买卖双方损失,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樊先生如果想拿回这个房子的物权,蔺存宝认为可能性不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是不能做物权变更的。”
蔺存宝指出,在二手房交易中,确实会出现一个风险点:在交易之前的查册,没有出现任何问题,这个时候买方会支付部分房款;但在后期办理过户时,房子被查封,造成了房子不能转移登记。而原业主因欠债比较多无法偿还房款,那么,买方之前支付的房款可能就拿不回来了。但在这个案件中,由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错误登记,造成了樊先生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来源】广州日报
【记者】陈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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