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3子女继承遗产,分完后发现多个“新账户”

信息时报 2016-12-14 10:09

老太去世后,子孙分完遗产,却又发现出了几个“新账户”,原来,其中一名继承人故意隐瞒。近日,越秀法院判决这名继承人少分遗产。

发现:母亲还有遗产被占用

韩老太于2014年1月20日去世,其和丈夫(于1983年去世)生育了三名子女,大儿子阿强、二儿子阿翔和女儿阿娟,大儿子阿强于1991年12月27日已去世,其生育了一个女儿茵茵。由于韩老太在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因此留下的大笔遗产由三名子女共同继承。

但后来,阿娟发现,母亲生前名下还有三个工行账户的遗产没有分割,被二哥私自占有使用,于是在2015年和茵茵同时作为原告起诉阿翔,认为阿翔转移隐匿财产,要求其少分该部分遗产。对此,阿翔辩称,有一个工行账户是母亲生前一直给孙子阿豪(阿翔儿子)读书的零用钱,包括利是钱,因为阿豪在加拿大读书兑换外币不方便,就另开一个工行账户将相关款项存入,因此账户内存款不属于遗产,不应分割;另外一个账户的情况在遗产统计时已告知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韩老太除了本案阿娟、茵茵、阿翔三人外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此前几份生效判决书已对韩老太的部分遗产作出分割,本案涉及的三个账户有韩老太去世后的银行流水信息作为凭证,证实了阿翔确于韩老太死后多次从该账户中转出资金。

判决:二儿子被判少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存款是否为遗产及双方对该遗产的继承份额。结合阿娟、茵茵所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质证意见,首先,阿翔主张因阿豪年龄小且没有身份证,故就以韩老太名义开设了定期银行账户来代阿豪管理该存款;其次,韩老太在账户中都是存了定期存款且时间较长,该存款数额较大;第三,该账户开设时间是2009年11月,而阿豪此时已满24周岁。综上所述阿翔对其主张明显证据不足,无法采信。

关于该存款遗产的继承份额方面,因本案中阿翔先从韩老太一个账户中转账款项至老太名下另一账户中,又从该账户中转账至自己名下,且转账行为均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并在转账时并未告知其他继承人。况且阿翔在本案中账户主张为其儿子的零用钱,明显不足采信,由此可以认定阿翔在上述银行存款分配过程中存在了较明显的隐匿、转移恶意。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韩老太名下的涉案账户中的存款由阿娟、茵茵各继承35%,阿翔继承30%。该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故意隐匿遗产可少分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本案中的原告是适格的法定继承人,茵茵因其父亲先于奶奶韩老太去世,而取得了代位继承权。

对于被告少分遗产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之规定,法院有权在认定隐匿、侵吞或争夺遗产的事实后,确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份额,因此本案法院支持了关于被告少分遗产的要求。

【采写】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吴菲

编辑 李琪艳
点击展开全文
继续阅读
评论
提交
最新评论

    创造更多价值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