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 2016-12-14 09:43
身高1.25米的6岁小学生小桐(化名),随同爸爸第一次乘坐东莞地铁时,因进站时未买票,出站时被要求按照出闸站线网最高票价全额补交6元票款。
为此,小桐的父母代表小桐,将东莞地铁的运营公司东莞轨道交通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取消了“儿童票”的适用空间,存在歧视弱势儿童群体的行为。因此,原告向法院请求判令地铁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返还4.5元票款差额以及赔偿维权成本开支1000元(详见《广州日报》11月22日A8版)。
昨日,记者获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地铁公司对小桐给予补票6元的处理合法有据,并无歧视儿童的行为,据此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请。对于判决结果,小桐父母不服,表示将上诉。
案情
未设儿童票乘客告地铁
9月24日上午,徐先生和孩子小桐一起,第一次乘坐东莞市轨道交通2号线,从南城“蛤地站”前往“旗峰公园站”,准备去攀登黄旗山,单程票价3元。小桐和父亲从“蛤地站”安检和入闸,顺利登车,未料“旗峰公园站”出站期间,小桐被一名安检人员阻拦,称根据相关规定,超过1.2米的儿童,除非是有办理了学生票卡的儿童,否则需要补票,小桐身高已经超过1.2米,应补票。无奈之下,徐先生交了6元的票款后才得以放行。
而后,小桐的父母代表小桐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根据铁路、航空、客运的规定,1.2~1.5米的儿童乘车均能购买半价的儿童票,但轨道公司取消了“儿童票”的适用空间,存在歧视弱势儿童群体的行为。
为此,原告向法院请求判令地铁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返还4.5元票款差额以及赔偿维权成本开支1000元。
庭审中,地铁公司答辩称,东莞地铁并未设置儿童票,其地铁票价和优惠政策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铁路、航空、客运的规定与城市轨道交通无关。
乘客
不服判决将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建设部于2007年发布并实施的《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中“城市公共交通分类”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包含城市轨道交通,故东莞市轨道交通属于东莞市城市公共交通其中一类。城市交通运营管理有别于航空铁路公路交通运输管理,前者不能直接适用后者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定,原告小桐乘坐地铁未购买车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5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地铁公司依照《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小桐给予补票6元的处理合法有据。且地铁工作人员在与原告交涉处理补票事宜过程中态度和善。
据此,法院认定地铁公司在此事件中公平对待且尊重原告,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乘客应主动了解购票信息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享有知悉真情、公平交易、维护尊严、依法求偿等基本权利,也负有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遵守规定或约定的服务制度的义务。
法官建议,消费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对于交通运营管理及相关收费规定等享有知情权,同时应当主动了解购票信息,遵守票价规定,自觉购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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