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玩手机遇急停摔伤,二审焦点:坐地铁要不要抓扶手?
北京晨报 2016-12-14 08:55
因列车信号故障紧急停车,低头看手机的苏女士摔倒致颅底骨折。一审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九成责任、赔偿11万余元后,公司提起上诉。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地铁方无过错,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仍需要承担四成责任,苏女士最终获赔5.6万余元。
乘客未握扶手摔伤 地铁被判担责九成
2015年1月14日上午8点半至8点40分期间,苏女士乘坐地铁三分公司的2号线列车,行至东直门至雍和宫区间时,因列车信号故障,列车紧急制动导致其摔倒。地铁录像显示,苏女士站在车厢中,低头双手握手机,未扶列车内的扶手。经医院诊断,苏女士为颅底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她向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索赔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一审认为,苏女士因列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地铁三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苏女士作为成年人在乘坐地铁时未握扶手,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确定地铁三分公司应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最终,一审判决苏女士获赔11万余元。后地铁公司上诉要求改判,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认定地铁无过错 二审改判担四成责
二审查明,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苏女士从在列车车厢中出现到摔伤长达3分钟内,其站立位置上方即是垂吊的扶手,但其一直双手拿着手机低头在看,没有扶扶手,且注意力高度集中,对于前方乘客下车后腾出来的座位亦未注意。
事故发生瞬间,苏女士背面一名站立的年轻女乘客,亦未扶扶手,因倚靠其身边的亲友而未摔倒。周边其他站立的乘客均手扶扶手。车厢内没有其他乘客摔倒,但较多乘客身体摇晃幅度较大。苏女士属于趔趄式摔倒,而非猝然倒地。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列车在运行中采用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的方式提醒乘客“扶稳站好”,地铁三分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紧急制动行为构成安全运营事故,亦不能证明相关紧急制动行为系人为误导操作所致。综上,鉴于北京地铁2号线系采用自动驾驶模式运行,地铁三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苏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最终,市二中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在地铁三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大幅度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确定承担40%的责任,改判赔偿苏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法官说法 高峰期注意自我保护
市二中院通报,2011年至2016年,该院共审理地铁乘客人身损害纠纷案件22起,均为二审案件;该院管辖的基层法院审理的此类一审案件有63件。从发生时点看,早晚客流高峰期事故多发。
法官表示,相当一部分乘客缺乏规则意识和安全风险观念,对潜在的风险视而不见,对于乘坐地铁的各种安全要求选择性无视。尤其早晚高峰期,人群拥挤,前后推搡;挤进车厢后则专注于手机、iPad等电子化阅读工具,对周围环境不管不顾,完全忽视了基本的注意和自我保护。
法官说,地铁车厢内人人低头看手机成为北京地铁内一道“风景线”。但地铁在乘客输送的各个环节中,不可避免地会伴随着乘客人身损害的风险。广大乘客应学会自我保护,养成良好出行习惯。同时,建议地铁运营方从抓好管理环节、提高运营技术的角度出发,最大程度地保障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利益。
地铁运营方责任侵权类
如乘客乘坐地铁扶梯时摔伤、进出车厢时被车厢门挤伤等。
第三方责任损害类
指在地铁内争吵、斗殴等过激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受伤。地铁运营方承担的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补充赔偿责任,甚至不需担责。
地铁运营方与第三方共同责任损害类
通常发生在上下班高峰期间客流大、乘车空间拥挤时,被侵权人多站在屏蔽门或通道、楼梯附近,因候车或车厢拥挤所致。侵权人和地铁运营方承担共同责任。
被侵权方责任损害类
如乘客故意违反安全规章造成损害的情形,地铁运营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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