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男子抢劫他人手机卖了20元,落网后被判两年

南都中山 2016-12-13 00:38

一名还未满18岁的男孩竟然伙同他人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毛某忠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毛某忠退赔被害人李某财人民币210元。

网络资料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某忠,男,1998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年3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毛某忠伙同郑某、莫某平、罗某远(均另案起诉)、祝某卫(另处理)驾驶两辆助力车窜至中山市黄圃镇火力发电厂附近小路,见被害人李某财独自骑驶自行车在该路段行走,心生抢劫意图。

之后,几人假称被害人李某财殴打了其朋友,并以此为由强行将被害人李某财拉上助力车,并挟持至南头镇穗西围堤高架桥附近路段。随后,被告人毛某忠等五人对被害人李某财进行殴打,并向其眼睛喷辣椒水,向其索要财物。后劫得被害人李某财的三驰N10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10元)后逃离现场,后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0元。同年4月8日晚11时许,公安人员在南头镇南和东路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毛某忠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赃物未缴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忠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毛某忠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抢劫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记者】王卫

【通讯员】李世寅 司薇

【来源】南都中山

编辑 葛政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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