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2016-12-12 17:01
五年前,深圳市民戴先生因“徽州三雕”代表性传承人俞有桂的个人技艺,曾向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华龙木雕有限公司(下称华龙木雕公司)订做了一套红木家具,然而家具完工验货时,却发现大批家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日前,戴先生将华龙木雕公司及俞有桂诉至法庭。
红木家具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名贵材质,还包括制作工艺等因素。“徽州三雕”是一种汉族传统雕刻艺术,是指在古徽州一府六县(今安徽省的黟县、歙县、祁门、休宁、太平、绩溪和江西省的婺源县)区域内,具有徽派风格的木雕、石雕、砖雕三种汉族传统雕刻工艺。
正是看中了三雕精湛的雕刻技艺和不朽的艺术价值,以及俞有桂“徽州三雕”代表性传承人、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等个人资质,戴昱敏经人介绍,于2011年7月从深圳前往婺源,以其三个儿子的名义与华龙木雕公司签订了《明清仿古家具合同》,约定由华龙木雕公司生产销售一批红木家具,材质要求使用顶级印度小叶紫檀和顶级老挝大红酸枝,货款总计1800万元。该合同还明确规定,华龙木雕公司生产出的每件产品由华龙木雕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有桂亲自制作并刻有俞有桂印章,并附有收藏证书。合约签订后,戴昱敏向俞有桂汇款总计1780万元。
2013年4月,该批家具完工。戴昱敏委托其大哥进行家具验收时发现,该批家具存在大量使用边材和违反见光不补约定等问题,且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制作家具过程的DVD记录以及收藏证书,更没有刻上俞有桂印章。此后,戴昱敏提出了多条验收意见,但华龙木雕公司始终没有整改到位。最要命的是,该批家具还采用了部分不合格原材料,而不是合同约定的顶级印度小叶紫檀和顶级老挝大红酸枝,如重新更换并进行二次加工,会大大降低其实际收藏价值。
为此,戴昱敏于2014年9月将华龙木雕公司和俞有桂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共计500万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在去年1月的庭审中,双方对于该套14组共32件家具的质量问题引起了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戴昱敏的代理人当庭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合议庭遂作出休庭处理。
今年7月,上饶市中级法院及戴昱敏委托福建省木雕古典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参考红木家具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该批家具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总价为1800万元的家具中,有价值1541万元的家具不合格,远远超过了之前的估算,且大部分是包覆家具,即里边使用劣质木材,用红木包裹在外边一层,俗称“贴皮”家具,两者之间的生产成本和实际价值差距巨大。
9月1日,戴昱敏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541万元,该批价值1541万元的红木家具全部退还被告,并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463296.48元及违约金500万元。上饶市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以其三个儿子的名义购买该批红木家具,是出于一个父亲想以此方式表达父爱的一种善意,且合同均由戴昱敏签字确认,货款支付也由戴昱敏支付给俞有桂,戴昱敏应为适格原告,俞有桂为适格被告;原告支付1800万元巨款,是为了购买使用顶级印度小叶紫檀和顶级老挝大红酸枝材质的红木家具,而被告却用包覆家具以次充好,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没有按合同要求提供生产流程记录的视频资料,无法证明该批家具是由俞有桂本人参与制作,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在整个家具制作过程中,原告已派人指导和监督,被告一直是按照原告的指示进行加工制作,在质量方面没有任何违约事实;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定做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承揽人已按定做人的要求和指示完成了工作成果并交付,即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无违约行为,即使原告作出鉴定,也与被告无关,红木家具标准对被告不能适用;原告是与华龙木雕公司签订合同,而非与俞有桂签订合同,故俞有桂不是此案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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