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笔钱你不要,用人单位不一定给,快来看看!
工人日报 2016-12-11 17:39
又到年底,你今年的工作计划都实现了吗?
筹划来年工作之前,别忘了拿出自己的劳动合同仔细看看,可能这样一份“双倍工资”被忽略掉了。
注意,这里的“双倍工资”有特定含义,并不是2倍加班工资等含义哦!
1、 什么是“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少缴社会保险费用等目的,或者认为其在用工上属劳务关系,不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这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继而会影响劳动者维权。
《劳动合同法》对此情形做出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的起点时间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终结时间是用工时间起1年,最长计算时限为11个月。
2、仅签有集体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集体合同与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作了分别规定,二者在合同的订立主体、合同生效要件等方面存在不同。
因此,集体合同并不能代替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合同,未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3、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双倍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用人单位未与非全日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双倍工资的支付仅仅局限于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者无权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
4、索赔双倍工资有时间期限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双倍工资中一半是正常的“劳动报酬”,另一半则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金,基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并非劳动报酬。
因此,它的时效起算日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并非劳动关系解除后。
5、获赔“双倍工资”是“发财”机会?
法律专家提醒: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
并且,双倍工资的适用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当归咎于用人单位。
因此,劳动合同法虽体现了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签约义务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
劳动者不能把获赔“双倍工资”当成是“发财”的机会,不签或者故意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
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
是一种“很不划算”的行为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
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
以免出现类似劳动纠纷
因小失大
延伸阅读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
哪些条款?
①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 劳动合同期限;
④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 劳动报酬;
⑦ 社会保险;
⑧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哪些劳动合同
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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