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明确的被告信息,原告起诉被法院驳回
记者 2016-12-09 21:25
日前,一位年过七旬的老妪,来到韶关市曲江区法院立案大厅含泪说道:“自从我儿结婚成家后,逢年过节都不给我钱,我帮他接送小孩上学时还给一点米,现在他的小孩不用我接送了就连米也不想给了,我是来告我这不孝儿子的。”
原来,这位要告其不孝儿子的赖姓老妪是曲江区大塘镇竹园村的村民,15年前其丈夫去世后一直没有改嫁,独自一人含辛茹苦把四个子女(三女一男)养大成家。三个女儿均对其尽到了赡养义务,逢年过节都会来看望其并给付赡养费。
其儿子被告余某现在生活过得比较富裕,在村中建起了二层楼房。而原告现在年事已高,身体常有病痛,但被告除了给原告一点米以外,从来都不给生活费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曲江法院的法官经前往大塘镇竹园村调查,原告赖某所述基本与原告所述事实相符,被告确未完全尽到赡养义务。被告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
曲江法院经缺席开庭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和谐社会对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已是古稀之年,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且眼睛有疾,属残疾人,迫切需要子女更多的关心和照顾。被告每月仅给点粮食已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所需。
据此,曲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余某从2016年10月起,每月支付231.31元赡养费给原告赖某,并限于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的赡养费。
【通讯员】汪次安 许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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