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9 16:05
“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类似个性化的辞职理由在网络热传,但珠海金湾区法院刚刚发布提醒,如果真要离职,填写原因时千万不能随便,否则后果严重。
该院近日在审理一名劳动者投诉企业拖欠14个月社保的案件中,只因劳动者在填写理由时打错一个勾,结果一分钱补偿都没有了。
法院近日通报了该起案例,称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刘某到珠海某纺织公司工作,任船务文员一职。2014年12月9日,刘某向单位提交《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通知书》提出辞职,并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通知书》中的“解除申请”及“辞职”一栏内打了“√”。
在后来企业提供的离职证明材料中,显示刘某选择的辞职理由是“个人原因”。几个月后,刘某将企业告上法庭,称企业曾拖欠14个月社保以及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查明,企业确实存在迟延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形。且刘某在职期间,企业欠缴其从2013年8月起共1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后才全部补缴。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某的诉求。法官提醒: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拖欠工资等),在申请辞职时一定要注明离职原因,即具体写明是基于哪种情形辞职。如果只写“个人原因”,即使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也会导致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来源】南都珠海
创造更多价值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