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探亲登记”,丢掉的不仅是人文关怀

南方+ 2016-12-09 08:28

对在任何城市合法生活的公民来说,管理不应该是限令式的、强制性的,而是应该通过人性化、服务性的制度设计,引导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之中。 

文|子长

连日来,《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网络上引起不小争议。焦点是《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结果遭部分媒体和网民强烈质疑,甚至被指“缺乏人文关怀”。

舆论汹涌,济南警方在官方微博上给出解释,称“居住3日以上人员”只是对流动人口的概念定义,不是必须办理登记人员的条件;另外,《暂行办法》第八条还有后半句,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并引用第九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称“这才是需要登记办理的流动人员条件”。据此,有分析就认为是“媒体过度解读”。

果然如此么?必须申明,我们要为济南警方对舆情的及时回应点赞,但老实说,有个地方依然不清不楚,即第八条的“办理居住登记”与第九条的“申领居住证”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儿?至少从住宿、住院等例外情况来看,二者不能等同。所以较起真来,那解释难免有打乱概念之嫌,即“亲友来居住三天”虽然不符合办居住证的条件,但按规定也应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即便那解释说得通,一个操作细节问题却需要援引三条规定作注脚,这本身就很是耐人寻味,也无怪乎有人会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够人性化。

问题不止于此。公允地说,类似争议不止在此次出台《暂行办法》时出现过。翻翻新闻报道的“旧账”,前几年有些地方的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也牵出过同样的争议,巧合的也是因把“流动人员”定义为“居住3日以上人员”。值得思考的是:一个曾经引起过争议的定义,为何时隔几年后依旧像“复制-粘贴”一样出现在新的规定之中?有关方面在制定办法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过此前的争议,是否论证过沿用此定义所可能引发的舆情和操作不便?“如果真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三五天去亲戚家串个门就要登记,那么公安机关现有警力全部搭上估计也应付不过来”。既然如此,就说明这种操作上的难题并非很难意识到。这也提醒相关部门在制定类似办法时,应该充分评估政策后果,尽量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尴尬,更好地维护法规政策的公信力。

从当年的“暂住证”到现在国务院力推的“居住证”,随着政府理念和现实变化,我国对流动人口的认识和管理在逐渐深化。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仅强调公民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领居住证。更重要的是,从《暂行条例》精神上看,居住证制度“强调的是对实际居住人口的赋权和服务”,是为了“流入人员”更平等地对接居住地的证件办理、教育养老、落户等公共服务。此次引起争议的规定据说“无非是让你尽早办理而已”,那么要追问的是:流动人员为何不积极办证?对在任何城市合法生活的公民来说,管理不应该是限令式的、强制性的,而是应该通过人性化、服务性的制度设计,引导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之中。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探亲登记”牵涉的不止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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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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